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本罪是指以暴力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婚姻自由的权利(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2)客观要件表现为使用暴力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认定本罪时,要注意与包办婚姻、买卖婚姻行为之间的区别。犯本罪,按刑法第257条的规定处罚。本罪属于告诉才处理,但引起被害人死亡的,不属"告诉才处理"的范围。
二、重婚罪。本罪是指已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2)客观要件表现为已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认定本罪时,要注意与一般通*行为的区别。犯本罪,按刑法 第258条的规定处罚。
三、破坏军婚罪。本罪是指明知他人为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2)客观要件表现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3)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他人为现役军人的配偶。认定本罪时,应当正确理解"同居"的含义,并注意与重婚罪的联系与区别。犯本罪,按刑法第 259条的规定处罚。
四、虐待罪。本罪是指经常以各种方法肆意折磨、凌辱、摧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犯罪对象是与行为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2)客观要件表现为经常以各种方法,对家庭成员进行故意折磨、凌辱、摧残的行为。(3)主体是与被害人同属一个家庭的成员。(4)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除上述特征外,必须是情节恶劣才能构成犯罪。认定本罪时,应注意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之间的联系与区别。犯本罪,按刑法第260条的规定处罚。本罪属于告诉才处理, 但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围。
五、遗弃罪。本罪是指负有法定扶养或赡养义务的人,对年老病幼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拒绝履行扶养或赡养义务的行为。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家庭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平等关系。(2)客观要件表现为拒绝履行扶养或赡养义务的不作为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负有法定扶养或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4)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除上述特征外,必须是情节恶劣才能构成犯罪。犯本罪,按刑法第261条的规定处罚。
六、拐骗儿童罪。本罪是指采用蒙骗、利诱或其他方法,使不满十四周岁的男女儿童,非法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的行为。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家庭的和睦幸福关系。(2)客观要件表现为拐骗男女儿童非法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的行为。(3)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认定本罪时,要注意与以出卖为目的的拐卖儿童、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 儿的行为之间的区别。犯本罪,按刑法第184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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