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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  
姐养犬不利患病弟 法院判决共同居住空间不可施养
作者:admin录入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8/12/14 20:33:00

王超、王蓉系姐弟,共同居住在一个两居室住房内。王超认为王蓉饲养的爱犬对自己身体造成损害,王超将姐姐王蓉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日前,法院判决,王蓉不得在与王超共同居住两居室内养狗。

    王超诉称其与王蓉属姐弟关系,王超曾作过两次手术,身体状况不好。王蓉于2000年5月离婚后就与我同住,并带回一只长毛宠物狗。因被告养狗,居室环境受到破坏,给王超身体造成了很大伤害,为维护原告权益,要求被告抱走宠物狗减少居室环境污染,故诉至法院。

    庭审中,王蓉认为王超的病不是因为狗造成的,王超过敏源是因为毛霉菌混合物。王蓉认为自己系合法养犬,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应本着有利于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王蓉养犬虽不是王超患病的直接主要的原因,但动物的存在必然会给居室的环境卫生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对王超的病情稳定、恢复具有一定的不良影响。王超为要求较好的居室环境卫生,保障身体的健康权,其主张合理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另参照《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个人养犬应当具备“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七)项还规定“养犬人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既饲养动物应以不妨碍共居人正常生活为前提,因此参照该规定,王蓉在未与王超协商一致,在王超不同意在该居室养狗的情况下,王蓉在此处不应养狗。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当饲养动物以获得精神慰藉与生命健康权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人的生命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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