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谁愿给补偿多,谁拿房子;二审法院:谁当年出资多,谁拿房子 2008.08.12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法治报记者 刘海
一对在大学期间就坠入爱河的恋人,毕业之后合资买了一套房屋,怎料,花无百日红,人无千日好,同居3年之后,两个人劳燕分飞,一拍两散。不过,感情之事容易了结,但这套房屋如何分割可愁煞了两个年轻人。 官司打到法院后,一审法院认为,谁愿意支付对方的房屋折价款多,就把房屋产权判给谁。愿意多出钱的女方由此获得了产权。男方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改判,当年买房子的时候谁出的钱多就把房屋产权判给谁,男方胜诉。
事件:恋人分手容易分割房产难 顾先生和谭小姐在读大学时就谈起了恋爱,2001年初起,谭小姐开始住在顾先生的家中,和顾先生的父母住在了一起。次年,谭小姐决意搬到外面居住,并提出买房的打算。据谭小姐在一审时诉称,2003年春节,她的父母曾当着顾先生的面给了谭10万元,作为谭小姐买房的资助。 2003年,由顾先生和谭小姐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价格为32.5万元的房屋。据谭小姐称,因当时顾先生的工龄比她多一年,公积金的基数比她多,因此以顾先生的名义进行公积金和商业贷款,她出资买了家电、家具,并装修了房屋。 同年6月,该房屋的产权登记人为顾先生和谭小姐。两个月后,谭小姐的户口迁入上述房屋。据谭小姐所述,同居期间,由于顾先生的收入要还房屋贷款,因此共同生活期间的开支均由谭小姐支出。2005年底,两人共同筹资将剩余贷款还清。 2006年5月,两人分道扬镳,各奔东西。不过,分手容易分财产难,这套房屋如何分割呢? 两人协商不成,谭小姐诉至法院,表示如房屋判归自己所有,则愿支付顾先生房屋补偿费41.5万元;如判归顾先生所有,顾应支付自己房屋补偿费35.5万元。 在法庭上,顾先生说,这套房屋的首付款分两次支付,第一次为3.3万元,谭小姐仅出资1万元,第二次支付6万余元,全部由他支付,贷款也全部由他归还。两人同居期间的家具、家电装修等并非谭小姐出资。顾先生要求房屋判归他所有,他愿意给付谭小姐房屋补偿费8万元。
判决:按出资比例决定产权归属 一审法院认为:顾先生无证据证明房屋首付款均由其支付,因此法院认定房屋的首付款为顾先生和谭小姐共同支付。房屋还贷虽以顾先生名义进行,但两人在同居期间收入相当,提前还贷款应当是两人的共同存款,应认定共同归还了房屋贷款。由于谭小姐愿意支付的房屋折价款为41.5万元,远高于顾先生愿意给付谭小姐的房屋折价款8万元,因此房屋归谭小姐所有,更能体现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一审判决:涉案房屋产权归谭小姐所有,谭应给付顾先生房屋折价款41.5万元。 一审判决后,顾先生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系争房屋分割标准,应按照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双方出资的比例予以分割。在本案的一、二审审理中,从顾先生与谭小姐提供的购买房屋以及还贷的凭证证明,顾先生出资的房款多于谭小姐,应由顾先生取得系争房屋的所有权,顾先生按照谭小姐所享有的房屋份额支付谭小姐相应的折价款。 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归顾先生所有,顾先生应给付谭小姐房屋折价款2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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