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商法顾问 国际贸易 | 银行保险 | 证券期货 | 公司法律 | 司法鉴定 | 合同纠纷 | 网络法律 | 经济犯罪 | 知识产权 | 债权债务 | 房地产  
经济犯罪  
[案例解析]同居恋人分手 合买房屋怎么分
作者:石家庄律师赵丽娜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8/12/20 9:40:00

一审法院:谁愿给补偿多,谁拿房子;二审法院:谁当年出资多,谁拿房子
   2008.08.12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法治报记者 刘海

    一对在大学期间就坠入爱河的恋人,毕业之后合资买了一套房屋,怎料,花无百日红,人无千日好,同居3年之后,两个人劳燕分飞,一拍两散。不过,感情之事容易了结,但这套房屋如何分割可愁煞了两个年轻人。
    官司打到法院后,一审法院认为,谁愿意支付对方的房屋折价款多,就把房屋产权判给谁。愿意多出钱的女方由此获得了产权。男方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改判,当年买房子的时候谁出的钱多就把房屋产权判给谁,男方胜诉。

事件:恋人分手容易分割房产难
    顾先生和谭小姐在读大学时就谈起了恋爱,2001年初起,谭小姐开始住在顾先生的家中,和顾先生的父母住在了一起。次年,谭小姐决意搬到外面居住,并提出买房的打算。据谭小姐在一审时诉称,2003年春节,她的父母曾当着顾先生的面给了谭10万元,作为谭小姐买房的资助。
    2003年,由顾先生和谭小姐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价格为32.5万元的房屋。据谭小姐称,因当时顾先生的工龄比她多一年,公积金的基数比她多,因此以顾先生的名义进行公积金和商业贷款,她出资买了家电、家具,并装修了房屋。
    同年6月,该房屋的产权登记人为顾先生和谭小姐。两个月后,谭小姐的户口迁入上述房屋。据谭小姐所述,同居期间,由于顾先生的收入要还房屋贷款,因此共同生活期间的开支均由谭小姐支出。2005年底,两人共同筹资将剩余贷款还清。
    2006年5月,两人分道扬镳,各奔东西。不过,分手容易分财产难,这套房屋如何分割呢?
    两人协商不成,谭小姐诉至法院,表示如房屋判归自己所有,则愿支付顾先生房屋补偿费41.5万元;如判归顾先生所有,顾应支付自己房屋补偿费35.5万元。
    在法庭上,顾先生说,这套房屋的首付款分两次支付,第一次为3.3万元,谭小姐仅出资1万元,第二次支付6万余元,全部由他支付,贷款也全部由他归还。两人同居期间的家具、家电装修等并非谭小姐出资。顾先生要求房屋判归他所有,他愿意给付谭小姐房屋补偿费8万元。

判决:按出资比例决定产权归属
    一审法院认为:顾先生无证据证明房屋首付款均由其支付,因此法院认定房屋的首付款为顾先生和谭小姐共同支付。房屋还贷虽以顾先生名义进行,但两人在同居期间收入相当,提前还贷款应当是两人的共同存款,应认定共同归还了房屋贷款。由于谭小姐愿意支付的房屋折价款为41.5万元,远高于顾先生愿意给付谭小姐的房屋折价款8万元,因此房屋归谭小姐所有,更能体现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一审判决:涉案房屋产权归谭小姐所有,谭应给付顾先生房屋折价款41.5万元。
    一审判决后,顾先生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系争房屋分割标准,应按照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双方出资的比例予以分割。在本案的一、二审审理中,从顾先生与谭小姐提供的购买房屋以及还贷的凭证证明,顾先生出资的房款多于谭小姐,应由顾先生取得系争房屋的所有权,顾先生按照谭小姐所享有的房屋份额支付谭小姐相应的折价款。
    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归顾先生所有,顾先生应给付谭小姐房屋折价款28万余元。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石家庄律师在线解答:婚前个人房产取得租金归谁?
下一篇:夫妻离婚对共同出资形成的公司股权或者股份的分割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中国拟出台司法解释明确黑客攻击案...
·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
· 律师在线答疑:上诉人能减少诉讼请...
· 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样本...
· 律师视点:换妻游戏涉嫌聚众淫乱罪
· 刘志军胞弟刘志祥被曝已由死缓改为...
· 中国私募基金(PE)第一案 黄浩...
·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继承问...
· 未婚先孕,办理结婚登记时会罚款吗...
· 网吧电脑系统有漏洞 收银员职务侵...
· 风险投资与非法集资区别何在?
· 石家庄律师在线答疑:遗嘱继承和法...
· 陕西:涉案5746万元的保健品超...
· 河北(石家庄)商务律师团队办理离...
· 中国移动四川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李...
· 窃取竞争对手软件数据江阴两黑客获...
· 石家庄律师: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赔...
· 石家庄律师在线办公之:教您打离婚...
· 登报声明脱离父子关系,具有法律效...
· 最高检公安部发布经济犯罪立案标准...
· 职务侵占近20万 男子挥霍几尽获...
· 非法侵入、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两...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