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子手持公证遗嘱,次子手持父亲手书遗嘱。两者内容不同,该按哪一个执行呢?山东宁津法院近日判决:公证遗嘱有效,手书遗嘱无效。
宁津镇农民王得法有两个儿子,均已结婚。王得法当过多家铸造厂的技术员,积攒了7万元存款。1994年王得法妻子去世,大儿子王军主动请父亲与他们一起生活。1997年,王得法到公证处办理了一份公证遗嘱,表示死后除7万元存款中3万元由二儿子王民继承外,其余4万元余款及物品全部由大儿子继承。不料后来王得法患半身不遂,王军夫妇开始时还精心照料,可时间一长就厌烦了。二儿子便主动将父亲接到自己家中赡养并细心照料。王得法觉得起初立的遗嘱不妥当,于是重新亲笔书写了一份遗嘱,写明死后其存款中的5万元归王民所有,其他2万元存款及财产归王军继承。2003年12月,王得法病逝。在清理遗产过程中,双方争执不下,二儿子诉至法院,要求按其父的手书遗嘱分配遗产,大儿子则手持公证遗嘱提出反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得法生前所立两份遗嘱,无论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符合《继承法》有关规定,因而都是有效遗嘱。王得法的两份遗嘱,一先一后,其后一份遗嘱目的在于改变前一份遗嘱对自己财产处理不妥的地方。但由于前一份遗嘱是公证遗嘱,后一份遗嘱是手书遗嘱,而自书遗嘱是不能撤销、改变公证遗嘱的。因此,法院判决按公证遗嘱内容对王得法的遗产进行分配。
一份遗嘱四份公证
究竟哪份有效
本报讯(田平)80岁的韩某去世,曾是其养子的杨某与其生前好友宋某发生争议,最终宋某将杨某诉至法院。杭州江干区法院日前受理了此案。奇怪的是,与该房屋相关的公证书竟然有四份之多。
2003年年底,80岁高龄的韩某去世,留下一套位于杭州市观音塘小区31.82平方米的房子。韩某生前系杭州某农化公司的职工。宋某与韩某曾是同事。据宋某诉称,韩某退休后,韩某养子杨某不尽赡养和照顾义务。从1984年直至韩某去世,宋某不但在物质上帮助韩某,还主动承担了韩某的日常生活劳务。1995年韩某所住的房屋需要拆迁,宋某让韩某在自己家中暂住,在回迁时,宋某又代为支付了购买房改房和回迁的相关费用。
1996年,韩某鉴于养子杨某多年对她不闻不问,向法院起诉解除了收养关系。
1998年10月,韩某立下书面遗嘱,愿意在她去世后将个人所有的房屋赠给宋某,宋某若发生不测之事,该房屋赠给宋某的儿子。遗嘱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由此产生了第一份公证书。2002年11月,韩某来到公证机关,声明要求撤销原先的遗嘱。这份声明经过公证,产生了第二份公证书。2003年韩某去世后,宋某来到公证机关,要求确认其继承权。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证明韩某订立的遗嘱有效,产生了第三份公证书。
同时,杨某来到另一公证机关,要求确认其继承权。公证机关予以认可,出具公证书,产生了第四份公证书。
法院将择期开庭审理此案。
遗嘱公证内容瑕疵
是否应予撤销
本报讯(孙松涛左国芳)近日,河南渑池法院审结一起因公证遗嘱有瑕疵,原告要求完全撤销的继承纠纷案件。
李强、王芳夫妇俩共有两个儿子,大儿子李大军,小儿子李小军。1996年1月11日,李强、王芳到河南省渑池县公证处将其1995年6月15日书写的遗嘱进行公证,所公证的遗嘱一式两份。其主要内容为:立遗嘱人生前由小儿子扶养,父母所有的厦房六间及其财物和存款归小儿子李小军所有,父母的生养死葬和看病治疗谁管谁得财产。遗嘱在公证时由于属原件,致使所公证的两份遗嘱在文字上稍有出入。1998年7月、2002年3月王芳和李强相继去世。王芳和李强的后事二人生前已基本安排妥当,死后埋葬时两个儿子均没有再行出资。2004年元月,河南省渑池县公证处将所公证的遗嘱向两个儿子进行了宣布。李大军向法庭起诉要求撤销父母的公证遗嘱。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公民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的财产。原告诉称遗嘱不是父母的真实意思,因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加以证实,法庭无法认定。遗嘱的内容虽有自相矛盾之处,但原告要求完全撤销公证遗嘱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遗嘱人一直与被告李小军一同生活,其生前用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由被告继承,与案情相符。两份遗嘱在文字上虽有出入,但意思相同,可以认定为书写时的笔误。该遗嘱经过公证,且在立遗嘱时原、被告均不知情,遗嘱虽有瑕疵但确系遗嘱人真实意思的体现。据此判决驳回原告李大军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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