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昔日恋人分手时因当时写下的两张“欠条”发生纠纷,八年后又在法庭上相见。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借贷纠纷案,法院一审认定原告方提供的两张“欠条”存在瑕疵,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故判决驳回原告肖某的诉请。
原告肖某(女)诉称,其在恋爱期间与被告徐某于1998年共同出资购买了房屋,其支付了购房款10万元、装修费2.5万元。2000年徐某提出分手,后在其要求下徐某给其写下内容为“今欠肖某装修费贰万伍仟元正”和内容为“今欠肖某房屋费壹拾万元正”的两张欠条,但被告徐某至今尚未偿还,故起诉要求徐某给付欠款并承担利息6万元。
被告徐某则辩称,双方原系恋人关系属实,但房屋系其母亲出资购买,并非双方共同购买。后其向肖某提出分手,原告要求其赔偿青春损失费,但欠条上只写10万元,不写青春损失费,还要求其赔偿装修损失费2.5万元,其是被迫无奈才向肖某出具两张欠条,该欠条违背其真实意愿,应属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事实是其从未欠肖某购房款及装修费。而且肖某曾在与被告母亲的物权纠纷案中,还称此12.5万元是装修费,要求被告母亲退还,现在却又称10万元是购房款、2.5万元是装修费,其对该款项说法前后矛盾,显然并不可信。
法院审理后认为,书证虽有较高的证明力,但任何书证均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被告徐某在向肖某出具的欠条中称2.5万元系“装修费”、10万元系“房屋费”,现对此却全盘否认。显然,两张欠条所载内容是否反映客观事实是该案争议的焦点。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欠条存在瑕疵不具证明力
本报记者 王 鑫 本报通讯员 贺晓琼
宣判后,该案的主审法官刘加辉说,法院之所以对肖某提供的两张欠条的证明力不予确认,原因有三:一是肖某称房屋系其与徐某共同出资购买,但法院查明的事实是该房产权登记人为徐某的母亲,肖某作为成年人应认识到在与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出资与徐某共同购买房屋产权登记的重要性,房屋共同出资购买又未登记在双方名下是不符合常理的。二是肖某称支付了购房款10万元、装修费2.5万元,而在其曾与徐某的母亲物权纠纷案中,却又称当时房屋装修费12.5万元是其支付的,要求徐某的母亲退还,肖某对10万元一会儿说是“购房款”,一会儿说是“装修费”,一会儿要求徐某的母亲退还,一会儿又要求徐某退还,前后矛盾。三是欠条中记载的“今欠肖某房屋费”不符合正常书写习惯,且在徐某提出分手后未在欠条中约定还款期限,让人难以理解。综上,肖某提供的两张欠条并非一个完美书证,存在瑕疵,因此对两张欠条的证明力不予确认,肖某的诉请也因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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