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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  
律师解析:哪份遗嘱是有效的?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1/9 15:03:00

“母亲先后立了3份遗嘱,内容都不一样。我和姐姐、弟弟各一份,到底哪份才有效?”李女士在律师事务所讲述了这场遗嘱风波。
  李女士的母亲王女士今年82岁,老伴去世后,她独自居住,有一个儿子李甲、两各女儿李女士和李乙。
  2006年,王女士被诊断为肾炎,住院治疗。王女士出院后,李女士和弟弟就轮流照料母亲。
  当年12月5日,王女士立下第一份遗嘱。她考虑到大女儿的经济条件好,而儿子没有房产,就决定将房子留给李乙,其余财产留给李女士,并立下了遗嘱。
  出院后不久,王女士病情加重。李乙忙于工作,减少了照料母亲的次数,只有李女士经常到母亲家帮忙。
  2008年10月,王女士被确诊为膀胱癌,但李乙得知后依然很少去看望。2008年11月20日,王女士到公证处立下第二份遗嘱,决定将房子留给李女士,其他财产留给李乙,并做了公证。
  2008年12月,李甲得知母亲生病后回到上海,送其住院治疗,支付了医疗费。但她得知母亲立的遗嘱后十分气愤,要母亲重立遗嘱,将房产留给她,否则从此不再登门,也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无奈,今年元旦,王女士又立了第三份遗嘱,将房产留给李甲,其余财产留给李女士。前两天,李女士和李乙先后得知这个消息,准备向法院起诉。
 
  律师解答: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同时又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即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王女士的3份遗嘱都是书面遗嘱,只有给李女士的遗嘱是公证遗嘱。根据《继承法》规定,应以时间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
  虽然给李女士的公证遗嘱不是最后的遗嘱,但由于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因此还是要以这份为准。此外,若王女士要变更公证遗嘱上的内容,也应通过公证方式变更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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