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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  
老年人的再婚与继承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1/9 15:24:00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权是老年人在自己的婚姻问题下所享有的自主自愿的权利,包括结婚和离婚两个方面的自由。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老年人再婚与青年人的结婚一样是受法律保护的,老年人有权利按自己的意志来自由地恋爱和结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瞻养人的瞻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老年人的再婚,是生活上的需求,更是心理上的需求,子女对老人的关心照顾及情感、行为不能代替老夫老妻之间那种情感交流和行为。婚姻专家认为,老年人再婚一方面可以减轻双方子女的负担,两个人互相扶持,互相照顾,子女不用过于分心、惦记。另一方面,老年人再婚,老有依靠,在经济上互相扶持,在生活上互相照料,说话有人呼应、理解,在精神上互相慰藉,有利于老年人的身心健康。

   近年来,老年人再婚的现象逐渐增加。大多数年轻人对父母再婚表示赞成,甚至为父母的再婚积极做红娘、牵线搭桥,这是社会文明的表现,也有一部分年轻人对自己老人的再婚反对,还有顾虑父母百年后的财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

老年人财产的继承:绝大部分老年人再婚的目的都是寻找一个生活上相互照顾的老伴,使自己的余生过得开心一些,俗话说“少年夫妻老来伴。为了减少子女的阻挠,防止双方子女为了老人的财产与赡养扯皮,老年人可以提前为自己的身后事做出安排,若再婚的话,最好先立协议后领取结婚证,就是在两人结婚之前,签订一个协议,将老人各自的财产、与子女的关系、双方的养老、生病如何护理等问题写明,做到:婚前财产不变;抚养赡养关系不变;继承关系不变,即谁的财产由谁的子女继承。这样可以使老人再婚时,遇到的阻力要小一些,子女少一些纠纷。

再婚继承案例:宁波张女士来信讲,其父亲1995年去世,1999年10月其母亲柳女士与同城丧偶的水先生领取了结婚证,双方老人婚后的感情很好,双方子女的关系也不错,2007年5月,水先生突发脑溢血死亡,老人的百天刚过,水先生的子女就要求柳女士搬走,理由是,他们要继承父亲的房产。该房子是水先生1998年3月买的,是水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问该房产柳女士有继承权吗?水先生子女有权立即赶走柳女士吗?

分    析

1老年再婚夫妻双方也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老年人再婚,只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合法夫妻关系。婚姻法上所说的夫妻当然包括老年再婚的夫妻,而老年再婚夫妻双方自然也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对于老年再婚夫妻继承法也不例外。双方都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不论再婚时间长短,只要是合法夫妻就有继承权利,
2、柳女士对水先生的个人婚前财产享有继承权

柳女士与水某是再婚夫妻,从法律上确立了合法夫妻关系,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如果水先生生前没有立遗嘱,就应该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遗产,柳某无疑是《继承法》第10条中所指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柳某与水某子女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与水某的子女共同继承水某的遗产。

   当然,假设水某对其再婚前的个人财产,生前立了遗嘱,将该遗产指定由其子女继承,那么,柳某就无权继承这部分遗产,而只可以分配再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的遗产。

3、应该保障再婚老人丧偶后对房屋的居住权

  本案中柳某不仅享有继承权,而且也有权在该房屋继续居住的权利。

除非柳老太太他处另有住房。无论是从遗产继承权来讲,还是从敬老、养老的社会主义道德来讲,法律的指导思想以及和谐社会的要求来讲,自己没有住房的丧偶老年人,继续居住在已去世老伴的住房中,都合情合理合法的。此外,《妇女权益保护法》、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都从赡养或扶养的角度较模糊的反映了对这些弱势群体居住权利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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