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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  
婚姻家庭的法律自助手册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1/20 14:01:00

 

一、有关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一)那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8、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产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9、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应属于共同财产,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10、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值是指费用总额除以70)。
(二)那些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1、一方婚前的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破产安置费;6、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的子女的个人的赠与,应属于个人财产,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三)夫妻财产可以约定吗?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有关离婚的一些知识
(一)夫妻双方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处理?
1、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一律是个人债务吗?
不一定,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的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
一般情况下,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①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三)离婚中的“补偿”是怎么一回事?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四)离婚时的“损害赔偿”是怎么一会事?
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⑴重婚的;⑵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⑶实施家庭暴力的;⑷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注意:①这种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②这种赔偿必须以离婚为前提。
③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五)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应如何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的,法院应当允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六)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是否进行分割?
按法律规定,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不应进行分割,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使用。待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双方有争议的可另行向法院起诉。
(七)被宣告无效或被撤消的婚姻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如何处理?
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八)那些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按照习俗送给对方的彩礼”?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2、3者必须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三、有关继承的一些知识
(一)那些人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他们的继承顺序如何?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注意: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何为“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不受辈数的限制。②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③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④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代位继承。
(三)何为“转继承”?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四)继承人的哪些行为可导致丧失继承权?
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③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注意: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的,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④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五)丧偶儿媳、女婿有继承权吗?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都可按上述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并且不影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权。
(六)胎儿是否可分得遗产吗?
◆分割遗产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七)被继承人的债务如何清偿?
◆遗产继承人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可不再承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债务由其遗留的遗产清偿,且以遗产为限。◆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的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的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的遗产偿还。
(八)养子女是否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
(九)继子女是否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十)养子女与生子女,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可互为继承人吗?继兄弟姐妹之间可互为继承人吗?
养子女与生子女,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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