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签订的“忠实协议”有效吗?
在目前律师所代理的离婚案件中,绝大部分案件涉及婚外情。而像你们一样签订“忠诚协议”的情况也是屡见不鲜。“忠诚协议”的出现不是偶然的,它的出现是婚姻中弱势一方(通常是女方)的大胆尝试,同时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无奈之举。
所谓“忠诚协议”,就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现实中还有以保证书、认罪书、“空床”协议等形式存在。
而对于此类协议的效力问题,目前在理论上存在激烈的分歧,在司法实践上也有不同甚至完全对立的处理结果。有人认为协议没有法律依据,干涉了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因此无效;也有人认为协议是双方的自愿约定,协议双方应当尊重约定并信守承诺,法律也应予以支持。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时期的做法也不尽一致。真可谓人言人殊、莫衷一是。
2002年之后,各地法院曾出现过普遍支持“忠诚协议”的倾向,但最近,各地法院又出现否定“忠诚协议”的新的动向。无论是支持还是反对,看起来都似乎很有道理。
支持者认为: 夫妻相互保持忠诚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新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自行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并规定离婚时无过错方有请求过错(指因重婚、与他人非法同居等严重过错)方损害赔偿的权利。“忠诚协议”是对婚姻法中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所以应该而且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而反对者认为: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只是一种宣言或道德义务,而不是一项法律义务。对配偶的不忠行为仅仅是道德问题,法律虽不鼓励,但也不应加以限制,是否忠实于配偶,属于公民的人身自由的权利,因此也不能通过合同加以限制。另外,即便违反忠实义务,也属于一种侵权损害。而侵权损害的赔偿是不能事前通过合同来约定的,理由是在侵权法中赔偿实行的是填补损害的赔偿原则,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侵权损害赔偿事先约定,就违反了填补损害的原则,也会造成有钱人任意侵犯他人权利的恶果。反对着甚至提出,赋予“忠诚协议”以法律效力的另一个后果是鼓励人人效法,以“协议”“拴住”对方,这样势必会增加婚姻的成本,另一方面也会使建立在纯洁的爱情和相互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成类似商人买卖的讨价还价。
所以,本律师认为,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取决于法院对协议本身和此类问题的看法。虽然签订的“忠诚协议”不能必然保证在离婚时获得经济补偿,但仍可以在解决离婚纠纷时给法院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如果婚姻确实无法维系而不得不对簿公堂,希望在离婚诉讼中注意策略。可以要求对方在财产分割中作出让步,参照“协议”给予适当的精神补偿或赔偿。尽量避免好不让步的要求法院判决对方履行“忠诚协议”,以免激化矛盾后调解不成而最终损害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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