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果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形,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所以家庭暴力也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同时,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因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所以,在离婚诉讼中,如果无过错方想最终得到离婚的判决,并得到损害赔偿,家庭暴力的存在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许多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方或者不注意证据的保留或者收集,或者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而在诉讼过程中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这样,如果只凭自己的一面之词,法院是无法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从而使受害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那么,如何来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呢?
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存在家庭暴力的,应注意保留配偶暴力之后写下的悔过书,其中应有对方承认自己有家庭暴力的行为;向妇联等机构投诉的证据;居委会等部门进行调解的证据;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检介绍信;到医院就诊的诊断证明书及鉴定书;如果有目击证人的,还可以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或提取证人证言,最好偕同证人到公证处进行证据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