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商法顾问 国际贸易 | 银行保险 | 证券期货 | 公司法律 | 司法鉴定 | 合同纠纷 | 网络法律 | 经济犯罪 | 知识产权 | 债权债务 | 房地产  
经济犯罪  
离婚协议约定债务负担 离婚后仍需共同偿还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3/28 15:16:00

[案情]

    被告周某、姚某原系夫妻。2006年,被告姚某为家庭生活需要,分两次向原告王某借款人民币40000元。借款到期后,经王某多次催要,被告姚某均未还款。2007年12月两被告在达成离婚协议时明确约定被告姚某在外所欠的债务全部归被告姚某承担,被告周某一概不承担债务责任。后因被告姚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王某于2008年7月10日一纸诉状将周某、姚某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及利息。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两被告在离婚协议中虽约定债务由被告姚某承担,但原告并不知情,故该约定不能对抗原告,而只能在两被告之间产生效力。被告周某若履行了本案中的给付义务,可依协议向被告姚某另行追偿。由此判决周某与其前夫对原告的借款及利息负连带偿还责任。

    [评析]

    协议离婚的优点是程序简便、成本低,能有效减少离婚后可能发生的纠纷。本案中,被告周某和姚某选择协议离婚,并就债务负担做出约定。那么,该约定效力如何?能否对王某形成约束?试析如下:

    1、协议对周某与姚某的效力。协议离婚的基本前提在于,婚姻双方能够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负担、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合意。周某与姚某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协议的订立系循于双方真实意思,其间并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节,且其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协议合法有效,周某与姚某应当遵守。

    2、该协议不能约束王某。姚某为家庭生活需要向王某借款40000元,该款在性质上为夫妻共同债务,周某和姚某对此均负连带清偿责任。且王某对协议一事并不知情,债务由姚某负担的内容更未征得王某同意。因此,离婚协议约定的债务负担对王某没有法律拘束力,被告周某不能据此对抗原告王某的债权请求权。

    综上,法院判决周某与姚某对王某的借款及利息负连带偿还责任,同时指出“被告周某若履行了本案中的给付义务,可依协议向被告姚某另行追偿”,不仅考虑了协议相对方周某的权益,更考虑了协议外第三人王某的正当诉求,恰当地平衡了两种利益的冲突。

作者单位: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作者: 许道锋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促销赠品致消费者受伤 商场是否担责?
下一篇:未履行遗赠扶养协议 受赠房屋被判返还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中国拟出台司法解释明确黑客攻击案...
·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
· 律师在线答疑:上诉人能减少诉讼请...
· 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样本...
· 律师视点:换妻游戏涉嫌聚众淫乱罪
· 刘志军胞弟刘志祥被曝已由死缓改为...
· 中国私募基金(PE)第一案 黄浩...
·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继承问...
· 未婚先孕,办理结婚登记时会罚款吗...
· 网吧电脑系统有漏洞 收银员职务侵...
· 风险投资与非法集资区别何在?
· 石家庄律师在线答疑:遗嘱继承和法...
· 陕西:涉案5746万元的保健品超...
· 河北(石家庄)商务律师团队办理离...
· 中国移动四川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李...
· 窃取竞争对手软件数据江阴两黑客获...
· 石家庄律师: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赔...
· 石家庄律师在线办公之:教您打离婚...
· 登报声明脱离父子关系,具有法律效...
· 最高检公安部发布经济犯罪立案标准...
· 职务侵占近20万 男子挥霍几尽获...
· 非法侵入、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两...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