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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关系是否可以变更?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4/11 18:00:00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关系是否可以变更

一、抚养与监护分属不同的法律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可见,抚养和监护,是并列的两种不同的法律范畴。

所谓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依法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人是监护人,被监督保护的人是被监护人。监护具有如下特征:一是被监护人必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被监护人包括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两类。二是监护人必须具有监护能力,也就是说监护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具有监督和保护被监护人的实际能力。三是监护关系是一种身份关系,监护人须有一定的身份资格,即与被监护人之间有一定的亲属关系或其他特定关系。四是监护是一种法律制度。监护人的范围由法律规定,监护人的设立也由法律规定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监护职责的内容由法律规定;监护关系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自行变更或解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履行不当,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所谓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经济上对未成年子女的供养责任。其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几点:首先,抚养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责任。其次,抚养责任的实质内容是金钱和物质上的供给。最后,抚养的目的是为了使未成年子女的身心能健康成长。由此可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和义务,是无条件的。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都不能免除。即使父母离婚,仍应承担抚养义务。

二、抚养与监护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别

抚养与监护都是法律赋予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情况下,抚养人同时又是监护人,不但要给予未成年子女以物质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照料,还应对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但两者仍有明显的区别:

(1)实质内容不同。抚养是一种供养责任,实质内容重在金钱和物质上的供给;而监护是一种监督保护责任,其实质内容是对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的保护、合法财产的保管、日常生活的照料、民事行为的代理以及思想品行的教育等。

(2)存在时机不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既存在于父母离婚前,也同样存在于父母离婚后。因为法律明文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则不然,在父母离婚前,子女随父母共同生活,双方均是子女的监护人;而在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往往随父或母一方生活,父或母一方在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权利的保护、合法财产的保管、日常生活的照料、民事行为的代理以及思想品行的教育等监督保护的职责,行使监护权;而没有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能进行及时有效地监督和保护,不便行使监护权,实际是一种监护不能。
因此,抚养和监护不能混为一谈,在适用上更不能相互替代。

三、从立法的角度来看,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关系可以变更

《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关于“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规定,父母离婚并不影响父母双方仍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均仍应“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所改变的只是父或母哪一方为未成年人的实际抚养人。由此可以看出,未成年子女原来随一方生活,另一方认为随自己生活对子女更为有利,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子女随自己生活时,主张的是抚养权,所变更的也是抚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为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提供了法律依据,明文规定在四种情况下,可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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