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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  
夫妻侵权行为及离婚损害赔偿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4/16 10:36:00

 夫妻侵权行为及离婚损害赔偿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再次修订了《婚姻法》。修订后的《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完善了夫妻财产制、设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随着人们主体意识和维权意识日益强化,夫妻之间侵权的法律救济、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成了值得关注的问题。

 

    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及侵权的内容特征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夫妻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婚姻住所决定权,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等,这些权利与义务是调整夫妻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

    夫妻之间的侵权,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违背了法律对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实施了危害对方的身份权和以之为基础的财产权,使对方的人身、财产乃至精神受到损害的过错行为。

    夫妻之间侵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项是基于婚姻而产生的权利,另一项是夫妻作为平等的一般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

    夫妻之间侵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侵权行为的主体为夫妻关系的一方,主体身份的特殊性决定了侵权行为的特定性,同居关系和其他非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夫妻之间的侵权;第二,侵权行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主观上明知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受法律保护和不受侵犯而实施侵害行为;第三,侵权行为的客体是夫妻身份上的和基于人身关系而产生的财产上的权利,如一方给婚外同居者购置贵重物品而损害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拥有;第四,侵权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夫妻一方实施了侵害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间合法权益的行为。

    

    夫妻间侵权的主要类型

    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重婚,即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

  ⑵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⑶实施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

  ⑷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即持续性、经常性的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另外如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

  ⑸另一方无过错,即没有上述行为,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如各自与他人同居,或遗弃虐待家庭成员,则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对方有过错为由而提出损害赔偿;

  ⑹当事人必须前起诉离婚才能依法捉出损害赔偿请求;

  ⑺必须因严重过错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了损害,这种损害,即包括物质上的损害,又包括精神上的损害。

    这一规定是在充分考虑我国婚姻家庭现状,为维护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而做出的,对制裁离婚过错者,保护无过错方,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人身、精神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立法意义。 

 

    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这一规定,具体来说:

    1、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存在于“无过错方”,而有过错者不能请求和获得赔偿的。
   2、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无过错方是与过错方存在有效婚姻关系的配偶一方。

    3、必须向有过错方提起

    4、离婚损害赔偿必须依附于离婚诉讼之上,在离婚的同时提出。单独提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

    作为侵权行为,离婚损害赔偿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即构成要件。

    首先,必须具有违法行为

    其次,必须具有损害事实。

    第三,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第四,必须具有主观过错。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和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这就清楚的告诉我们,侵权损害的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可以是财产的、也可能是精神的,应该得到全面的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共规定了四种离婚赔偿情形。一是重婚。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三是实施家庭暴力。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在离婚损害赔偿中,赔偿是分割财产以外的民事责任形式,虽然它是以财产支付并大多以少分或不分财产为外在形式,但绝不等于财产分割。这一点有必要在分别清楚。在赔偿的方式上,也不仅仅只是赔偿损失一种,还可以同时适用其它民事责任方式,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等。 

离婚赔偿制度是对过错行为破坏婚姻家庭关系并导致婚姻破裂结果的赔偿制度。这种过错,不论是何种形式,只要违背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婚姻破裂,都应予以赔偿。例通奸、“婚内强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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