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可通过哪些途径进行?
答:离婚必须通过法定途径进行。法定途径有两个,一是登记离婚,二是诉讼离婚。
2、 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是什么?
答:除双方存在有效的婚姻外,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为:(一)重婚;(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家庭成员;(五)遗弃家庭成员;(六)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七)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八)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3、什么是重婚?
答: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婚姻登记条例》之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也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4、 何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答: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不仅有同居的事实,在时间上还要求具有持续、稳定的状态。
5、 什么是家庭暴力?
答: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
6、婚姻法规定的“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哪些?
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精神,具体包括:(1)一方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4)一方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夫妻感情的;(7)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8)一方有好逸恶劳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9)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0)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12)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7、 离婚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
答:离婚诉讼原告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提起。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満一年的地方。
8、 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离婚之诉?
答: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应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应向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向原告本人起诉时的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
9、被告被劳教或被监禁的,应向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答:被告被劳教或被监禁的,原告应向原告本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13 被告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应向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答:应向原告本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10、 被告是军人,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答:如原告是非军人,被告为文职军人,则向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如被告是非文职军人,则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以上单位驻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11、中国公民一方住国内,一方住国外,离婚诉讼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答:不论哪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国内一方住所地的法院都有权管辖。
12、 双方均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起诉离婚,由哪个法院管辖?
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3、被告是外国人,应向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答:对不在国内居住的外国人起诉离婚,应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14、什么是彩礼?
答:彩礼也称聘礼、纳彩等是指有给付彩礼习俗的地方,基于当地的习惯做法,婚约一方给付另一方的财物,一般是男方给女方,甚至有统一的行情和价格,给付的彩礼多为金钱,也有一些贵重物品。无彩礼习俗的地方自然谈不上彩礼。
15、 彩礼返还的条件是什么?
答:彩礼返还的条件是:(一)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二)、(三)项的条件是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16、 哪些人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答:由于现实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只限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或亲属,这些人均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对于以男女双方为原、被告的彩礼返还诉讼或在涉及彩礼返还的离婚诉讼中,被告提出原告不是实际给付人或自己不是实际接受人以抗辩,由于彩礼给付实际就是以男女双方为利益对象或代表,因此人民法院对此抗辩可不予采信。
17、什么是婚前赠予?
答:婚前赠予是一方婚前主动地无任何附加条件,心甘情愿地给付另一方财物,一旦履行完毕,即构成赠予。若非出现法定情形,赠予一般不得要求返还。
18、“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期间”具体指哪一时间段?
答:指取得结婚证之时至离婚判决生效之前或一方(双方)死亡之时的期间。包括领取结婚证后,双方尚未共同生活期间、分居期间、离婚诉讼尚未判决或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之前的期间。
19、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从什么时间起算?
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都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20、约定夫妻财产应釆用什么形式?
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釆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法定财产制处理。
21、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根据修改后的婚姻法的精神,个人财产不以婚姻关系的延续、结婚时间的长短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可以自愿约定将个人财产归为夫妻共同财产。
22、 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
答: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予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3、 婚姻法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哪些?
答:包括:(一)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24、“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有哪些?
答: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增值的部分;投资于公司企业所得利润及股权分红;个人房屋共同经营管理所得租金。但下列收益不属共同财产,应属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储蓄及购买债券所得利息,个人房屋出租未共同经营所得租金,财产形式的转化(如现款购买有形财产,货币转化为物等)。
25、婚姻法规定的个人财产有哪些?
答:婚姻法第十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6、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有哪些?
答:包括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另一方未参与出租经营管理的租金收益;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或储蓄所得利息;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房产、基金、古董等财产,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售所得的增值部分;一方个人财产形式的转换,如以个人积蓄购买有形财产等。
27、婚前一方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登记在婚前承租方名下,房屋是婚前承租方的个人财产吗?
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房屋由婚前一方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尽管产权证登记在婚前承租方名下,也属夫妻共同财产,不能认为是婚前承租方的个人财产,不依产权证的记载为依据。
28、 父母为双方购房的出资属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答: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9、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将产权证登记在出资者子女名下,该出资归谁所有?
答: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已子女名下,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以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30、 继承的财产如何界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
答:结婚前继承的财产属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个人财产。
31、接受赠与的财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吗?
答:结婚前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个人财产。
32、 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按揭购房,婚后夫妻共同清偿,房屋产权归谁?
答;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房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拘泥于各半分割。
33、破产安置补偿费如何分割?
答:根据规定,“若诉讼中当事人对破产安置补偿费是否属共同财产争议较大、难以确定其中属于共同财产的具体数额时,人民法院可通过被安置方的婚龄与其工龄的比例来计算补偿费中属于共同财产的数额。具体而言,该比例大于1则所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均为共同财产;比例小于1 则破产安置补偿费中相同比例部分为共同财产。”
34、 知识产权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答:不能,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它既是一种财产权,也是一种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与人身不可分离,是一种精神财富,不具有物质财富的内容,不能请求分割。“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但是,由知识产权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
35、 哪些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可以分割?
答: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取得和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二种。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收益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已确定将来可以明确取得的利益。
36、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能分割吗?
答:不能。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上述财产属军人个财产,不允许分割。
37、军人复员、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如何分割?
答:以婚龄乘年平均值[费用总额除以(70岁-军人入伍时实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8、 离婚时军人尚未复员、转业,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如何分割?
答:如果离婚时军人一方还没有转业或复员时,另一方只享有对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期待权,只有等将来军人复员或转业时,其原配偶另一方方可请求分割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费用。
39、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如何分割?
答:双方可协商分割或按市价分割,协商不成或按市价分割有困难的,可根据数量按比例分割。
40、对于限制转让的股票或股份如何处理?
答:不能进行分割处理,待符合转让条件后,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对该股票或股分另行分割。
41、夫妻将共同财产以一方名义在有限公司的出资如何分割?
答: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同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42、 在夫妻一方不要求持有有限公司出资额成为股东的情况下,如何分割出资额?
答: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以共同财产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此部分共同财产已转化公司财产,离婚时不能直接分割。当夫妻协商同意由非公司股东的一方取得相应出资额成为股东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依照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若该方不愿承受出资额成为股东,则可评估公司现有资产。公司净资产为正值的,按夫妻一方出资比例计算出相应的净资产价值,再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由取得出资额的一方给付另一方应得的钱款或财产。
43、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出资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答: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44、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财产如何分割?
答: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45、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如何分割?
答:(一)双方协议分割;(二)根据双方的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子女或无过错方的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价值一半的补偿。(三)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四)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五)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46、 釆用双方竞价的方式分割房屋的条件是什么?
答: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双方都主张房屋所有权 ;(二)双方同意釆用竞价方式分割;
(三)不能适用“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无过错方”等原则。
47、一方婚前购买公房使用权,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房屋如何分割?
答: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部分按共同财产分割。
48、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如何处理?
答: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不作处理,但可确定房屋归谁使用。当事人取得房屋完全产权后,如协商不成,可另行提起诉讼。
49、离婚后发现另一方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怎么办?
答:可另行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提起诉讼的时效为两年,自发现之日起计算。
50、婚姻法上的“一方生活困难”如何界定?
答:“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包括离婚后没有住处的情形。
51、 离婚时一方以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具体形式?
答: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也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
52、 夫妻共同债务有哪些?
答: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一)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二)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扶养、赡养义务所负债务;(三)为支付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等费用所负的债务;(四)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五)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六)夫妻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53、 个人债务有哪些?
答:个人债务包括:(一)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已转化为共同债务的除外;(二)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法定扶养义务人所的债务:(三)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四)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的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附随该遗嘱或赠予合同而来的债务(五)夫妻双方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债务,但此种约定原则上不具有对抗债权人的效力;(六)夫妻一方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等所负债务;(七)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54、 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能要求另一方偿还吗?
答:在一般情况下,一方婚前债务属个人债务,不应由婚后的另一方配偶偿还。但是如果该债务确系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如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 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为婚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要;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该房屋供夫妻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或共同使用等,该个人债务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55、一方婚前个人债务,由婚后另一方配偶负责清偿,有无数额限制?
答:有数额限制,即以债务人的配偶在实际接受财产或受益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56、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由谁偿还?
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权人可以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
57、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由个人归还的情形有哪些?
答:有二种情形:(一)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且夫妻一方能够证明的,应当由债务人自己清偿;(二)如果债权人事先知道夫妻实行婚后财产约定制,且夫妻一方能证明的,应属个人债务,由债务人个人承担清偿责任。
58、 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可以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吗?
答:夫妻一方清偿其个人债务时,应当以其个人财产偿还,不能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但是债务人的配偶愿意清偿的,可以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59、离婚时双方明确约定或法院已判决债务由一方承担,债权人能否要求另一方清偿?
答:可以,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不因双方离婚而解除。虽然离婚时离婚协议或法院裁判文书、调解书已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但该“确定”只解决双方内部之间的债务承担问题,不具有对外的效力,债权人仍有权向双方主张权利,另一方不得以此对抗债权人。
60、 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裁判文书、调解书确定不承担债务的一方,代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后,如何寻求救济?
答: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的裁判文书、调解书确定不承担债务的一方对外代另一方清偿债务后,可以依据离婚协议书、法院的裁判文书、调解书向另一方追偿。
61、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义务还债吗?
答: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义务偿还该债务,但对死亡一方的个人债务无清偿义务,如果继承了死者遗产,则以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负责偿还,超过部分无偿还之义务,另一方自愿偿还的除外。
62、 获得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答:(一)双方存在合法的婚姻;(二)被要求赔偿的一方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三)因被要求赔偿的一方有婚姻法规定的情形而导致离婚;(四)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五)要求赔偿的一方无过错。
63、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有哪些?
答: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64、 协议离婚的,无过错方能以另一方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为由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吗?
答:可以。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离婚协议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65、离婚“损害赔偿”的内容包括哪些?
答: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二方面的内容。
66、 当事人协议登记离婚后,可否另行提出损害赔偿之诉?
答:可以。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67、 诉讼离婚的,提出损害赔偿有时间限制吗?
答:有,分为二种情况。原告请求损害赔偿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被告在离婚时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68、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应在何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答:应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提出,一年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超过一年后提出的,法院将不予支持。
69、 一方与他人通奸并生育子女的,另一方在离婚时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答:不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是较严的,涉及二性关系的是重婚及与他人婚外同居,仅凭通奸并生育子女的事实是不能获得损害赔偿的,同样卖淫嫖娼、一夜情等均不属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
70、 协议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内容,怎么办?
答:当事人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或条款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不履行财产分割协议(条款)发生纠纷,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
71、 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反悔,可否向法院起诉?
答:当事人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要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需要注意的是必须自领取离婚证的次日起一年内提起,超过一年的法院将不予受理。
72、 在哪些情况下,可请求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内容?
答:根据精神,司法解释(二)第九条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可撤销或变更的理由规定为“欺诈、胁迫等”,人民法院在确认协议可撤销或变更时,不能轻易将协议中一方放弃主要或大部分财产的约定认定为“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而予以撤销或变更,同时对于“乘人之危”的认定也应谨慎,不宜将急欲离婚的一方在财产上作出的让步视为另一方乘人之危的后果,只有在一方利用他方生病、行为能力受限而监护人监护不力等情况下,迫使他方签订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协议,才可认定为乘人之危。
73、 双方都要求抚养子女,如何确定抚养人?
答:(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三)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四)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五)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4、 双方都不愿抚养子女的,怎么办?
答: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法院可先裁定暂由
一方抚养。
75、 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条件有哪些?
答: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三)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76、 抚养费包括哪些费用?
答: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77、 抚养费的数额如何确定?
答: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前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78、 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确定抚养费数额后,还可以要求增加吗?
答: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确定抚养费给付数额后,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抚养费的合理要求。有下列情形,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应当给付: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要求增加的。
77、 抚养费如何给付?
答: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79、 离婚父母有义务承担已成年的在校大学生抚养费吗?
答:已成年的非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在校大学生属有劳动能力的成年人,已离婚父母无法定再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但自愿给付的除外。
80、 给付子女抚养费的期限为多少?
答: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时止。16周岁以上不滿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生活费。但是“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没有期限限制。
81、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含义?
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82、什么是无效婚姻?
答:指男女的结合违反婚姻法规定的禁止性实质要件,但办理了结婚登记,在形式上被认为是有效的,经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后,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效力。
83、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婚姻被法院宣告无效,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理,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的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84、无效婚姻当然无效吗?
答:无效婚姻由于经过婚姻登记,具有合法有效的形式,因此,在未经人民法院作出宣告婚姻无效判决之前,该婚姻并不当然无效,在形式上被认为是有效的。
85、 如发现是无效婚姻,应如何处理?
答:必须由有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由人民法院确认。
86、 哪些人能提起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
答: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确认之诉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导致婚姻无效的法定原因不同,提起诉讼的主体也有区别。具体是:(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87、 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能否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答:可以,但必须在一方死亡后一年内申请,超过一年则丧失此项权利。
88、 夫妻双方死亡,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死亡夫妻婚姻无效吗?
答:可以。但必须在夫妻死亡后一年内提出申请。1
89、 同居关系能通过诉讼解除吗?
答: 通过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将不予受理,但属于解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同居关系,法院将受理并依予以法解除。
90、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如何处理?
答:对不能通过诉讼解除的同居关系,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通过诉讼解决。
91、 胁迫结婚的“胁迫”含义为何?
答: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92、 请求撤销受胁迫结婚之婚姻,应向哪些机关提起?
答: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姻登记机关或者婚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93、请求撤销受胁迫结婚之婚姻的期限多长?
答:为一年,且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自结婚登记之日起算。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94、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应向哪个法院提起?
答: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应向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请人不在国内居住的,向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95、 当事人离婚纠纷已经外国法院判决,还能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吗?
答:可以。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不妨碍当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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