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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  
离婚中,孩子抚养权归属原则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4/21 16:23:00

离婚案件中孩子的归属问题并不容易处理。由于我国实行计划生育,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夫妻离异时,孩子的抚养权便成为双方争夺的焦点。人民法院将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角度,综合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抚养能力、教育程度、陪伴时间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1. 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原则
夫妻双方离婚而导致家庭的破碎,受伤害最大的就是子女。离婚时子女抚养也是问题的关键,对于怎样保护子女身心健康的成长权,确定子女归属总原则的重点是确保子女的健康成长。夫妻双方在抚养孩子的条件上势均力敌时,还要考虑孩子的日常生活环境、习惯及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感情依赖程度。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仅要给予孩子稳定的生活环境,还是施以思想品德的教育,心传身教,使孩子在健康的环境中生活成长。
2. 哺乳期子女归女方的原则
《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在哺乳期内,2周岁以下的子女,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应随女方生活。正处于哺乳期内的子女,需要母亲照顾的更多一些,尤其实行母乳喂养的孩子,更是离不开母亲。从未满2周岁孩子的心理需求、生理特点来看,也比较适合与母亲共同生活。母亲经过十月怀胎,婴儿已经熟悉母亲的心跳频率与气味等各方面,哺乳期间的孩子与母亲共同生活比较符合孩子的心理、生理特点,增加孩子的安全感,不会因客观环境的变化而给孩子带来不利影响。从日常生活的护理照顾方面上母亲方也会更周全一些。离婚后,哺乳期间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3. 征求十周岁以上子女意见原则
十周岁以上的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自己的行为及社会生活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十周岁以上的孩子通过十年来与父母亲的共同生活,基本可以判断出与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自己的身心健康与学习生活。因此,在确定十周岁以上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时,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听取子女意见的原则。针对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父亲或母亲如果想让子女跟随其生活,应当尊重子女本人的意见。
4. 两周岁之内归男方抚养的特殊情况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母亲生活,只是我国法律原则上的规定。任何女方不要错误的理解为:只要孩子在两周岁以内,孩子就会判归女方抚养。这不是绝对的。如果男方抚养条件好,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也可由父亲抚养。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男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女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女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另外,如果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且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  
介绍一个真实案例:婚前王某(女)曾吸食毒品,男方始终不知。2005年3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不久,王某在医院生育一女,因患有产后忧郁症,最终诱发王某再次吸毒不能自拔,精神颓废。孩子出生后一直由男方独自抚养。因女方屡教不改,无法戒毒。在孩子一岁八个月时,男方起诉法院要求离婚,孩子归自己抚养。法院经审理,判决孩子由男方抚养。
5.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随女方生活的情况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女方生活。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它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它子女,而男方有其它子女的;在这里其它子女,不仅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男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它严重疾病,或者有其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如男方有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男方与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女方照顾外孙子女的;
(6)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证据证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7)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8)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跟随母亲生活的。
6.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抚养权归男方的情况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男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男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它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它子女,而女方有其它子女的;同样这里的其它子女,不仅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它严重疾病,或者有其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男方照顾孙子女的;
   (6)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它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
(7)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8)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跟随父亲生活的。
7. 特殊情况下的抚养权
(1)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权
父母子女关系又叫亲子关系。“亲”指的是父母,“子”指的是子女。通常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依血亲而形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自然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父母子女是最近的直系血亲,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发生。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自然血缘或直系血缘关系,但是法律上确定其与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如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就是拟制直系。
亲生父母与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依自然血亲而形成,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依双方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而产生。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抚养权归属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认为抚养关系已经解除,该子女仍由生父母抚养。
第二种情况,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生父(母)和继母(父)都要求抚养该子女的,抚养权归生父母所有。
(2)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权
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依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形成。夫妻双方都同意收养的,离婚后,抚养权的归属,参照上面的婚生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方式;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一方擅自收养的,且收养后一直不为对方认可的,由收养一方单独抚养,对方不承担抚养费。单方收养实质上是一种无效收养行为,因为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双方同意。
(3)(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的抚养权
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抚养能力的,由父母抚养;父母双方都去世的,或都无抚养能力的,可以由(外)祖父母抚养;父母离婚后,抚养方去世的,另一方可以主张抚养权,该抚养权不属于去世方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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