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抚养费支付原则
二、怎样确定抚养费数额?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例如,张某和孙某离婚后,孩子由张某直接抚养,孙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孙某的月总收入是1700元。按照上述规定,那么孙某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数额是1700*20%-1700*30%,也就是340-510元。张某和孙某可以在这个数额之间协商孩子的抚养费用。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定。
孩子抚养费是根据不直接抚养孩子的夫妻一方收入总额计算取得的。收入总额包括工资、资金、津贴、效益提成等。由于目前社会报酬支付的种类繁多,导致个人月总收入额的确定十分困难。因此身为家庭成员的一方,一定要在日常生活中保存好必要的证据。例如:1,工资条或工资卡;2,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书;3,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纳税单;4,个人签收的收入字据等等。
三、抚养费的给付方式
对于抚养费的给付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八、九、十条明确规定。1、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2、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3、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在实践操作中,当事人出于简单、快捷、又防止后患的心理,对于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基本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或在房屋折价款中充抵。如:张某和孙某离婚时,孩子由张某抚养,由孙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但是孙某无经济收入,张某和孙某可以协商以离婚分割的财产折抵孩子的抚养费用。
法院是否采信这种一次性支付的方式,主要还是看对方的经济能力,如果对方有这个实际支付能力,又同意支付的,法院可以准许;但通常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当事人不会同意,所以法院认定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情形也就比较少。法院原则上采取按月给付方式。
四、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根据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抚养费给付的期限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很多当事人不理解,认为现在十八周岁的孩子连大学都没读完,如果父母不支付抚养费,他们如何支付高昂的学费和生活费。即使参加工作,工作初期也赚不了多少钱,有的当事人要求对方支付孩子抚养费至孩子结婚之日止。看来,当事人对给付孩子抚养费的期限存在着误区。从法律意义上讲,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有自力更生,独自养活自己的义务,如果父母不愿意再为其承担费用,在孩子十八周岁以后可以不负担。抚养费给付期限的具体规定为:
1、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尚在校就读的学生”更加予以明确,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我国实行的是九年制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高中以上属于高等教育,例:大学生、研究生、博士生等,因不属于国家义务教育的范畴,所以父母不具有必须给付的义务。但从提高国民素质角度出发,国家还是提倡和鼓励子女接受更高等的教育。
我国高等教育的经费是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渠道筹措为辅的体制,这种情况下,高等学府就会向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收费一定的学费。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子女,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父母处于同等的民事主体地位。在父母有经济能力的情况下,父母自愿给付法律不加以限制,但父母没有经济能力或父母不愿意支付其高等教育的学费,已满十八周岁的成年子女无权利要求父母必须支付。
五、 抚养费的变更
离婚案件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或判决中确定孩子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随着孩子的长大、上学、消费水平、物价上涨等各方面因素导致费用增加。孩子有权利向法院起诉要求另一方增加孩子的抚养费。
1、 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况
法律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情形有以下几种情况,父亲或母亲一方有给付能力的,法院经审理后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只要符合上述情况之一的,父母双方对孩子的抚养费数额可以协商,协商不成时,可以到法院起诉未抚养一方增加抚养费。
2、增加抚养费以谁为原告起诉
本律师在接待当事人咨询时,关于增加孩子抚养费应该以谁的名义起诉。很多当事人认为孩子尚未成年,不能作为民事主体起诉,所以大部分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将自己列为原告起诉对方。如此列原告是错误的,要求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案件,孩子是原告,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法定代理人,被告是未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
作者:姜涛 潘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