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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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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律师在线:私生子女也享有继承权 |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4/29 9:41:00 |
私生子女也享有继承权
案情: 2000年28岁的安雯与沈阳一家公司司机老丘相识并同居,2001年2月生下一女取名丘水,因为安雯的父母认为老丘的年龄比安雯大17岁,不同意两人结婚,所以一直没有办理结婚证。2002年9月,老丘在一次酗酒后,突发心脏病去世。 老丘曾有一婚生女叫丘淼,今年22岁。在她只有14岁时老丘与前妻离婚,丘淼一直随母亲生活。老丘去世后,2002年9月17日丘淼与安雯达成协议,对老丘所有的一间39平方米的住房进行分割。房子归安雯,安给丘淼一半房款。但是后来丘淼强占房子,于是安雯和今年已经3岁的孩子丘水一起起诉到法院,要求与丘淼一起继承该遗产。 丘淼辩称,她是父亲的婚生女,父亲生前没有提到丘水是他的孩子,没有遗嘱,又没有亲子鉴定,不能证明是父亲的孩子,所以丘水没有继承权。 安雯也提供证据,老丘生前曾写有一份字据。“因为一次我不能上幼儿园接孩子,老丘去接孩子,幼儿园的老师不认识他,让他书写字条,证明他是丘水的父亲。”还有老丘单位的同事证明丘水满月时去家里喝过满月酒等。 由于该案涉及非婚生子女身份及其有无继承权的新鲜问题,成为本案争论的焦点。法院对该案的处理意见也有两种:一种观点认为,被继承人已经死亡,不能证明丘水的非婚生子女身份,所以她也就无继承权。另一种观点认为,分析安雯提供的一系列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可以确信丘水是老丘的非婚生子女,丘水应该享有继承权。 法院认为,对非婚生子女的认定,不应完全依赖亲子鉴定结论,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官进行分析后,确信丘水是老丘的非婚生子女,应该享有继承权。而安雯因为没有与老丘登记结婚,所以不具有继承权,不能分割遗产。 法院审理期间,虽然丘淼没有明确承认丘水是其亲妹妹,但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该房产由丘淼继承,她给付丘水房屋折价款的一半。(文中人物均为化名)(辽沈晚报 志东) 法律评析: 所谓非婚生子女,从广义上讲,是指父母非婚姻关系所养育的子女,包括婚前、婚外性行为所生子女和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未经丈夫同意、事后丈夫又不予认可的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 非婚生女子的继承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该条的规定,把非婚生子女的地位视同婚生子女,也就是说,婚生子女享有的一切权利,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且不允许任何个人、组织、法人加以危害和歧视,由此而引起的侵权,由侵权人承担完全责任。 养子女,《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该条的规定,是对合法成立的收养关系、因此而成立的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生父母子女关系完全等同,只有在养子女经合法手续解除关系后,这种地位才会丧失,除此,任何个人、组织、法人都不得解除这种关系或剥夺其地位。 继子女,《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该条的规定明确了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继子女取得了与亲生子女同样的法律地位。 关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难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明确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夫妻协商同意,或虽未协商同意,事后丈夫认可的均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对于事先未经得丈夫同意,事后丈夫也不认可的,只确认了与其生育妇女的关系,对生育妇女而言,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可视为非婚生子女,不管属于何种形式而生,笔者认为,均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在继承问题上均属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是法定的,不可侵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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