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是生理死亡的对称,与生理死亡是完全不同的死亡形式,宣告死亡只是一种法律的推定形式,但事实上他是否死亡,没有人能够知道。我国之所以规定宣告死亡制度是为了维护生存一方的利益,包括配偶的再婚权、继承人的继承权等等。
宣告死亡是指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的期限,经利害关系人(下落不明人的配偶或亲属)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推定其死亡。由于宣告死亡要消灭的是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所以法律对宣告死亡程序做了非常严格的规定。
(一)被宣告死亡人失踪达法定期限
法律规定了将要被宣告死亡的人,必须是已经离开居住地或者住所,没有任何的音信,处于生死不明的状态,这种下落不明的状态是持续存在的,而且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期限。下落不明达到的法定期限为:普通期间为4年,从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因战争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
1、 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民法通则规定,对要宣告死亡的人必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才会受理,不是法院主动去宣告某个人死亡。
利害关系人是指被宣告死亡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的人。
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先后的顺序限制,第一顺序为配偶,如果没有配偶的,下一顺序升为第一顺序;第二顺序是父母、子女;第三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最后一个顺序是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人的顺序有在先顺序的,排除顺序在后的,同一顺序的人权利是平等的。
2、法院受理、宣告死亡
法院认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宣告死亡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受理。法院受理后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正常情况下,公告期间是1年。但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经有关机构证明其确实不可能存在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后,下落不明人还没有音信的,法院依法做出判决,确认申请宣告该公民死亡的事实存在,宣告该公民为死亡人。法院将判决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公民被宣告死亡后,其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终止。被宣告死亡的一方当事人,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仅限于被宣告死亡人住所地为中心的区域。被宣告死亡的效果和生理死亡是一样的。
因此,婚姻关系中因一方当事人被宣告死亡,婚姻关系随之而消灭。也就是说,男方或女方中任何一方被宣告死亡,婚姻关系解除,作为配偶的另一方可以再婚。配偶再婚后,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不能恢复。在另一方面,如果原配偶在婚后又离婚的,或者再婚后其配偶死亡的,其夫妻关系也不能自行恢复。
比如,张某外出打工已经5年了也没有回过家,其家人到处寻找也没有找到,已经下落不明了。张某之妻苏某到法院申请,宣告张某死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某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依法宣告张某死亡。苏某与本村的赵某登记结婚。一年之后,张某突然回家。但是张某与苏某之间的婚姻不能自行恢复了。而且苏某和赵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受法律的保护。
三、财产与子女抚养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子女,应当由生存的一方来抚养。因为被宣告死亡的人被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后,其民事权利能力随之消灭,其不能再抚养孩子,只能由生存的一方抚养。
如果子女在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收养的,收养关系仍然有效,不受宣告死亡的影响。
被宣告死亡的效果等同与自然死亡,必然要引起继承、受遗赠等财产方面的处理。继承财产的和接受遗赠的人可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依法接受被宣告死亡的人的财产。但是,当宣告死亡的人出现,人民法院依据宣告死亡的人的申请,依法撤销宣告死亡的判决后,因宣告死亡而继承、受遗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遗产的人,均应当返还接受的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返还的原则应当是原物及孳息。如果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的补偿。原物已经被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则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免除原物的返还义务。
四、配偶下落不明,可以提出离婚诉讼吗?
配偶一方下落不明,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可以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当事人可在被告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的规定“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下落不明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未到人民法院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
如果配偶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或两年以上,当事人一方不想到法院起诉离婚的,那么当事人可以先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落不明人死亡。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其婚姻关系也在宣告之日起解除。如果申请人再婚的,申请人可以持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再婚手续。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