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为尽快离婚而达成的放弃财产的离婚协议不能反悔 扬子晚报 【案情】
王某(女)与丁某(男)2004年结婚,婚后感情尚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矛盾和分歧越来越多,最终导致感情破裂。王某提出离婚,而且为了尽快走出婚姻的牢笼,恢复单身,她在财产分割上做出了很大让步。
“当时我态度很坚决,他见没有挽回的余地,就同意离婚了,但提出离婚协议由他定,我想都没想就答应了。”王某说,丁某很快起草了一份离婚协议,协议约定:王某自愿放弃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婚后共同购买的住房,因目前登记在王某名下,暂时由她居住,离婚半年后过户给丁某。这是一份比较苛刻的协议,她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爽快地在上面签了字。2006年5月16日,两人到本市白下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后,王某继续住在原来的房子里,丁某则搬到外面居住。按照协议约定,她应当在2006年底将房屋过户给丁某。半年很快过去了,丁某并没有上门催促,王某开心极了,她巴不得丁某已经忘掉此事。对于自己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决定,她越想越后悔,常在心里骂自己太草率。她打算“反扑”一把,拿回自己应得的。
2008年初,她暗中委托一家中介寻找买主,想将房屋卖掉。房子产权证和贷款证明上均只有她一人的名字,她又是离异人士,在交易手续上不会有任何问题。同年4月8日,她与一个姓梁的买主签订协议,将房子出售给对方。
然而,在他们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丁某找来了。他警告王某别去违反离婚协议,称他会通过法律途径要回房子。2008年10月,在协商未果后,丁某向白下区法院提交了诉状,要求王某归还房屋产权。应他要求,法院对诉争房屋进行了保全。
【评析】
南京白下区法院近期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王某辩称,这套房子名为夫妻共同财产,实际应该属于她,因为房子的首付款和绝大部分尾款都是由她用个人财产偿还的,丁某只在婚姻存续期间内支付了一小部分贷款。她说,当初她只想离婚,没有认真考虑就在协议上签字了,协议是丁某起草的,不是她的真实意思。她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查明,王某与丁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诉争房屋,产权登记在王某名下,房屋首付18.2万元,余款68万由王某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支付。两人离婚前共同归还了部分贷款,2006年5月离婚后,王某一人还清了房屋贷款及利息,合计7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王二人在签订财产协议时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王某诉称“离婚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事实依据,两人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法院认为,王某应当遵循离婚协议的约定,将房屋归还丁某。但她在离婚后以个人财产还清了房屋贷款,丁某应当将这笔钱还给她。据此,法院做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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