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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婚姻律师:法律对军婚有什么特殊规定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6/15 9:45:00

我国法律规定的军婚是夫妻一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革命军人的婚姻。现役军人同地方公民一样享有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权利,负有婚姻法规定的义务。现役军人结婚也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后方可确立夫妻关系。一般来说,军人要求结婚需先经过部队审查批准,由军人所在单位的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然后才能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某些从事特殊工作的现役军人结婚还需遵守一些补充规定。

   我国婚姻法对现役军人的离婚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军人一方如果没有重大过错并且不同意,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经过调解和好工作无效,夫妻关系确实不能继续维持的,也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该条规定仅适用于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情况,如果是现役军人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就不适用上述规定。


   另外,我国刑法对军婚也有特殊的保护,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236条的规定(即强奸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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