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民法顾问 婚姻家庭 | 劳动争议 | 损害赔偿 | 医疗纠纷 | 消费者维权 | 涉外和基本理论  
离婚  
商品房过户给婚外恋女友 赔了"夫人"又折"兵"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7/22 14:32:00

 
中国法院网讯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商品房产权纠纷案。法院以原告证据不足依法判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李先生诉称,自己于2006年4月15日与北京市豪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买合同,本意是购房后与现在的女友孟女士即被告在五一期间结婚,但因自己与妻子协议离婚未完成,加之单位此时开始福利分房,在孟女士的极力劝说下李先生将该套房屋过户给孟女士,并达成福利分房后将房屋归属权还给李先生的口头协议,孟女士成为房子的名义所有人。

    原告表示,当房产证下来之后,孟女士却不遵守当初承诺,不仅不将房产归还原告所有,并且与李先生分了手。不得已李先生将孟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房屋归李先生所有并判令被告孟女士归还房屋的所有权。

    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保险移交证明及证人(原告的朋友)证词和录音,其他证明原告表示均被被告取走。被告的辩护人在法庭上否认了所有原告的证据,并表示原告一直欺骗被告的感情,被告孟女士根本不知道原告尚未离婚,且房屋由被告自行出资,理应归被告所有,并向法院提供了相关的房屋产权,贷款缴纳证明等证据材料。

    最后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房屋的是原告所购买,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面对这一判决结果,原告表示,将要继续上诉。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石家庄律师: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下一篇:侯耀文2女状告伯父侯耀华 称其擅自处分大量遗产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婚姻调查取证最全法律知识
· 【2015年】离婚房产争议处理和...
·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普通程序转简易...
· 死亡抚恤金是遗属津贴不能作为遗产...
· 婚后一方所获得的奖牌、奖金是否属...
·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
· 婚内保证赔偿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石家庄律师在线解答:丈夫那方面不...
· 婚姻无效判决再审合理性探析
· 以“假身份”登记结婚的婚姻案件如...
· 对前妻父母尽孝多年 河北一丧偶女...
· 非法同居是指什么呢?
· 青岛法院规范审判程序 离婚案缺席...
· 通奸、嫖娼、婚外恋、网恋等行为是...
· 男方有病可否不承担子女抚养费
· 石家庄婚姻律师在线答疑:协议离婚...
· 四川绵阳首用QQ视频审结涉外离婚...
·   应重视同居家庭暴力
· 离婚房产分割的几个新问题
· 人身保险利益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 哪些情形下法院不受理原告起诉离婚...
· 石家庄婚姻家庭离婚:离婚过错赔偿...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