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民法顾问 婚姻家庭 | 劳动争议 | 损害赔偿 | 医疗纠纷 | 消费者维权 | 涉外和基本理论  
离婚  
继子能否向加害人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8/4 11:37:00

继子能否向加害人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作者:俞惠中 余小惠

[案情]

    1998年,张某与前夫离婚后,与王某再婚。张某与前夫所生儿子刘某(2岁)随张某、王某一起生活,前夫每月支付抚养费。2006年王某骑车与一辆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机动车方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和刘某作为原告将机动车方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种损失,被告对其他损失没有争议,但认为继子刘某不是法定的被扶养人的范围,无权要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

[分歧]

    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受害人和继子不存在法定的扶养关系,不属于被扶养人的范围,不支持原告刘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一种观点认为应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实际生活中,生父(母)与继母(父)再婚时,继子女尚未成年,他们随生父母一方与继母或继父共同生活时,继父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者全部抚养义务。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为继父母与接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已事实上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即产生类似于拟制血亲关系的情况。这种拟制血亲关系不以解除继子女与其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为前提。对于已经形成扶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在再婚关系终止时,无论是因离婚或是生父(母)、继母(继父)一方死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均不当然解除。这种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除有生父母再婚的原因外,还有继父母对于继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的客观事实,正是这种客观事实使得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有了法律上的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由此可见,因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继父死亡,继子女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

    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被扶养人的范围来看,继子女属于被扶养人的范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中,除规定致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外,同时规定了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义务人应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从本质上看,被扶养人生活费属于因加害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受害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一种经济利益的损失,对此损失由加害人予以赔偿自然合情合理,所以各国法律均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扶养人包括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以及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继子女在被扶养人的范围内,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 

    有观点认为,如将继子女作为被扶养人,则有可能使继子女获得额外利益。继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不得解除,生父母对继子女仍有法定扶养义务,如生父母发生交通事故后死亡,继子女可再中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则继子女可获得双份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或其母多次改嫁,则继子女可获得多份被扶养人生活费。笔者认为这应属合法:第一,根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继子女可以从继父母那里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同时,继子女也要承担赡养义务。第二,母亲多次改嫁,并不必然导致继子女与后来的继父母之间形成抚养关系,因为认定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必须具有一定的条件:继父或继母有愿意抚养继子女的意思表示,并长期共同生活,负担继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继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虽由生父或生母供给,但继父或继母对子女生活上进行了照顾和教育的。如此看来,继子女和后来的继父母之间再形成抚养关系可能性不大,也就是说继子女再获得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的可能性不大。

    综上,刘某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建立符合物权法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模式
下一篇:雇员与农民工劳动伤害的救济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婚姻调查取证最全法律知识
· 【2015年】离婚房产争议处理和...
·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普通程序转简易...
· 死亡抚恤金是遗属津贴不能作为遗产...
·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
· 婚后一方所获得的奖牌、奖金是否属...
· 婚内保证赔偿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石家庄律师在线解答:丈夫那方面不...
· 婚姻无效判决再审合理性探析
· 以“假身份”登记结婚的婚姻案件如...
· 非法同居是指什么呢?
· 通奸、嫖娼、婚外恋、网恋等行为是...
· 男方有病可否不承担子女抚养费
· 对前妻父母尽孝多年 河北一丧偶女...
· 石家庄婚姻律师在线答疑:协议离婚...
· 四川绵阳首用QQ视频审结涉外离婚...
· 青岛法院规范审判程序 离婚案缺席...
·   应重视同居家庭暴力
· 人身保险利益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 哪些情形下法院不受理原告起诉离婚...
· 离婚房产分割的几个新问题
· 石家庄婚姻家庭离婚:离婚过错赔偿...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