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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庆公司丢录像 赔偿新人三千元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8/20 21:44:00

    近日,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精神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婚庆公司赔偿原告刘某精神损失费3000元。

    2008年4月,刘某到被告婚庆公司拍摄婚纱照,约定由被告免费提供结婚当天全程录像并制作VCD。刘某结婚当天,被告公司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全程录像,但事后因工作人员粗心大意而将录像带丢失,导致被告公司无法向原告提供结婚录像带及VCD。刘某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起诉到法院索赔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记录婚礼庆典的摄像资料,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一旦灭失或毁损则不可弥补。因被告过失致使原告日后无法获得结婚场景的影像再现,给原告的生活带来永远的缺憾,侵害了原告的人格权,造成原告精神利益损害,亦违反了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玉刚  宋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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