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往往女性较之男性更为吃亏。所以在我国,规定了一系列照顾女性弱势群体的法律规定,如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离婚时“经济帮助权”,财产约定制情况下的“经济补偿权”等等。下面我们以经济帮助权为例,作个详细讲解。
1、离婚时经济帮助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2.离婚时经济帮助的条件
①.一方必须存在生活困难。
经济困难的标准是,依靠个人财产或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没有住所,适用的是绝对困难标准。
②.一方必须在离婚时存在经济困难。
如果一方在离婚时不存在经济困难,而是过一段时间后才产生经济困难,就不能再依据《婚姻法》第42条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
③.另一方应当具有经济帮助的能力。
也就是说,另一方在离婚时其个人财产和分得的财产,不但能够维持其能人的生存,还有足够的财产帮助一方才行。
3.离婚时经济帮助的途径
可以是在经济上帮助,也可以是在房屋上帮助。房屋上的帮助可以是房屋的使用权,也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如果离婚经济困难的一方没有房屋,且该方年龄较大,无法在继续挣钱,那么经济帮助的方是可以是房屋所有权;如果该方还比较年轻,又无残疾,能够劳动,那么经济帮助可以是房屋的使用权等。
4.离婚时经济帮助的期限
经济帮助可以是一次性帮助,也可以是持续性帮助;可以是短期帮助,也可以是长期帮助;至于帮助时间长短,可以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生存能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活水平、双方年龄状况来确定。
一般说来,如果受帮助方再婚,帮助方可以停止帮助;如果帮助方经济条件不好了或受帮助方条件好了,可以终止帮助;如果判决确定是一次性帮助,只要帮助方尽了判决义务,如果受帮助方仍然困难,帮助方可以不再帮助;如果离婚时经济困难且年龄较大,一般会要求另一方提供长期的帮助等。
总体来说,经济帮助权主要应用于离婚后,夫妻一方尤其是女方没有住处,男方应从其个人所有的房屋中给予女方暂时的居住权。居住权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只是体现在这经济帮助权中。如果不能提供女方暂时居住的权利,女方也可以要求男方在经济上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