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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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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需向法院提交哪些证据才能证明“感情确已破裂”? |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9/20 1:29:00 |
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有《婚姻法》第三十二条6项、最高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干具体意见》14项,总共20项事由。 “感情确已破裂”关键词:重婚,婚外同居,通奸,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恶习(履教不改),分居(2年),宣告失踪,下落不明(2年),法定疾病(含精神病),草率结婚,“骗婚”,未同居生活的结婚,包办、买卖婚姻,判刑等违法犯罪行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情形。 (一)《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包括通奸、婚外恋、网恋等行为)。 【律师提示】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即一人在同一时期内存在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包括法律上重婚(即登记重婚,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办理登记结婚)和事实上重婚(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重婚,指有配偶者与他人虽未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无过错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定事由。重婚是犯罪行为。 ( 2)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 【律师提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虐待包括两种形式:作为形式的虐待(即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不作为形式三虐待(不构成家庭暴力)。 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的受害人不限于配偶和提出离婚诉讼的一方,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无过错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定事由。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履教不改。 【律师提示】必须达到两个程度标准:已成恶习;且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 【律师提示】分居是指夫妻之间已经不再共同居住,处于各自相互独立状态。 构成离婚法定情形的分居需要具备两个要件: 首先,夫妻双方客观上处于分居状态(不一定都要异地分居),且分居期间满2年; 其次,夫妻双方主观上具有分居意愿,也就是仅限于感情不和的分居。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律师提示】参见最高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干具体意见》。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 【律师提示】只要被宣告失踪,提出离婚的,就应当准予离婚。 (二)最高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律师律师提示】 最高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的14中情形中,部分已被《婚姻法》所修改,应以《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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