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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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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夫妻对外债务关系? |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9/24 14:29:00 |
首先,夫妻双方中一方婚前个人债务,原则上由个人承担,不因婚姻关系而发生转移;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由债权人负举证责任)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但是债务人配偶只在接受或者收益范围内对外承担清偿责任。另外,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双方名义所负债务,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再者,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知道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最后,因夫妻双方共同形成的侵权之债,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因夫妻一方对外形成的侵权之债,一般应认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债权人能举证证明该侵权之债的形成与夫妻家庭生活有关或者家庭因该行为享有利益,则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律师律师提示】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即债权人在借贷时就知道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除外。 简单的说,就是只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贷原则上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该条款隐藏着夫妻双方无限“连带还债”的巨大风险。 实践中还存在这种情况,就是其他法院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作出关于夫妻一方对外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生效裁判,离婚一方以该判决为由要求离婚另一方分担债务的情形。实际上其他法院的该生效判决只是针对夫妻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言,并非是对夫妻内部债务的分割。因此,不能当然地作为离婚案件确定夫妻内部债务分割的判决依据。主张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当事人仍负有证明该项债务确为夫妻内部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该项债务确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等开支,那么该笔债务对外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内则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同理,在当事人协议离婚或者法院判决离婚的案件中,夫或妻也不得以财产已经分割为由对抗其共同债权人,夫妻离婚后仍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外部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夫妻之间所达成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离婚判决将成为夫妻一方行使追偿权的依据和准绳。 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夫妻对外共同债务与夫妻内部共同债务上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认定夫妻对外共同债务的基本标准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认定夫妻内部共同债务的基本标准是共同生活生产支出。认定为夫妻对外共同债务,并不意味着一定就是夫妻内部共同债务;反之,认定为夫妻内部个人债务,也并意味着就对外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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