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民法顾问 婚姻家庭 | 劳动争议 | 损害赔偿 | 医疗纠纷 | 消费者维权 | 涉外和基本理论  
离婚  
离婚案件中有关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的分析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11/20 21:03:00

离婚案件中有关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的分析
  •         在众多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往往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现本人根据自己的一点实践经验,结合我国有关婚姻的法律法规,对这两方面做一些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 离婚财产分割
    首先,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财产。离婚时,只能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家庭财产中的夫妻双方所有的财产进行分割。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的的财产(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以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等。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主要有:一方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等。对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其次,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以协商为前提。即,只要双方当事人对财产分割自愿达成协议,则可按照协议处理,达不成协议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分割时,一般应当均等,但同时要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对于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少分或不分。对于因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并且,即使是双方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的,在一年内仍可以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除外。
    最后,夫妻有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则依其约定。但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有权请求另一方补偿。
    二、 关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
    对于子女的抚养权,也是以协商为前提,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达成协议的,法院一般予以支持。如无法达成协议,则由法院根据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及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等方面作出判决。对此,法院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母亲抚养为原则。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也随母亲生行的活,但母亲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又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则可随父亲生活。对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还应当考虑该子女自己的意见。另外,如果夫妻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或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则可以优先考虑由其抚养等等。
    总之,对于子女的抚养,应在“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下,具体分析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妥善解决。
    在实践中,离婚夫妻双方自身及其生活的条件、环境存在着众多不同因素,由此而影响到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特别是对子女抚养的归属产生较大的影响,在此无法一一列举,只能在具体案件中做具体分析。
    以上分析希望能对朋友们有所帮助,如有不同意见或有其他不明之处欢迎来电探讨、咨询,如有实际问题可以当面祥谈或做委托。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下一篇: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婚姻调查取证最全法律知识
· 【2015年】离婚房产争议处理和...
·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普通程序转简易...
· 死亡抚恤金是遗属津贴不能作为遗产...
· 婚后一方所获得的奖牌、奖金是否属...
·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
· 婚内保证赔偿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石家庄律师在线解答:丈夫那方面不...
· 婚姻无效判决再审合理性探析
· 以“假身份”登记结婚的婚姻案件如...
· 对前妻父母尽孝多年 河北一丧偶女...
· 非法同居是指什么呢?
· 青岛法院规范审判程序 离婚案缺席...
· 通奸、嫖娼、婚外恋、网恋等行为是...
· 男方有病可否不承担子女抚养费
· 石家庄婚姻律师在线答疑:协议离婚...
· 四川绵阳首用QQ视频审结涉外离婚...
·   应重视同居家庭暴力
· 离婚房产分割的几个新问题
· 人身保险利益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 哪些情形下法院不受理原告起诉离婚...
· 石家庄婚姻家庭离婚:离婚过错赔偿...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