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民法顾问 婚姻家庭 | 劳动争议 | 损害赔偿 | 医疗纠纷 | 消费者维权 | 涉外和基本理论  
离婚  
婚后按揭购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作者:石家庄婚姻律师部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11/26 0:15:00

法律咨询:
    我和李女士前年相识,恋爱一年后于去年登记结婚。今年,我们一起在某小区购得面积为9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房子是以我的名字购买的,房产证书写我自己的名字,首付20万元后其余的采用银行按揭贷款方式。现在,我和妻子出现感情危机,她已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房屋,请问这个房屋应怎么分割?

律师解答: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如果夫妻没有特别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你所说的房屋虽然是以你的名字购买,登记在你的名下,你们夫妻如果没有就该房屋权属进行另外约定,那么该房屋应为你和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属证书既房产证虽然抵在银行,但并不影响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李某要求分割房屋的理由是成立的。昂无
    由于李某已经起诉,因此你们可以自行协商,也可以在法官主持下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那么法院可以根据你们的要求及具体情况,判决房屋归属,判决后可以依法变更房屋所有权人,按揭贷款银行则可依据法院判决变更按揭人,剩余的按揭贷款由新的义务人继续偿还。
具体处理时,法院有可能将已缴按揭款和首付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离婚前所交按揭贷款和首付款的百分之五十的款额,然后减去剩余贷款的本金,得出房屋的增值额,将增值额再各分给百分之五十,前面提到的剩余贷款余额的本金即月供由实际取得房屋产权人承担。当然,在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情况下,受案法院也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用其他的处理方式。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合同中可以约定高于合同价款的违约金吗
下一篇:公司股东之间股权转让的限制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婚姻调查取证最全法律知识
· 【2015年】离婚房产争议处理和...
·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普通程序转简易...
· 死亡抚恤金是遗属津贴不能作为遗产...
· 婚后一方所获得的奖牌、奖金是否属...
·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
· 婚内保证赔偿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石家庄律师在线解答:丈夫那方面不...
· 婚姻无效判决再审合理性探析
· 以“假身份”登记结婚的婚姻案件如...
· 对前妻父母尽孝多年 河北一丧偶女...
· 非法同居是指什么呢?
· 青岛法院规范审判程序 离婚案缺席...
· 通奸、嫖娼、婚外恋、网恋等行为是...
· 男方有病可否不承担子女抚养费
· 石家庄婚姻律师在线答疑:协议离婚...
· 四川绵阳首用QQ视频审结涉外离婚...
·   应重视同居家庭暴力
· 离婚房产分割的几个新问题
· 人身保险利益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 哪些情形下法院不受理原告起诉离婚...
· 石家庄婚姻家庭离婚:离婚过错赔偿...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