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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对共有财产的处理权
作者:石家庄婚姻律师部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12/25 13:21:00

夫妻对共有财产的处理权
  •       夫或妻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我们在前面的文章里已经了解到,下面解释下什么是平等的处理权: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现实生活中产生争议最大、也是出现最多的是对共同所有房屋的处分。
    孙某和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孙某从张某处购买房屋一套,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为张某,房款支付完毕并办理完过户手续。后房价大涨,张某的妻子王某提出,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未经过自己同意转让房产,转让行为无效,要求孙某退回房产。
    此案例中,虽然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孙某从房产证上无法得知这种情况,孙某支付的房款与当时的市价基本相当,所以孙某属于善意第三人。根据上面的第(二)款,王某不得以未经过自己同意,房屋转让行为无效而对抗孙某,故转让行为有效,王某只能向张某主张权利。
    而此案中,如孙某知道张某和王某是夫妻,知道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而只与张某一人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的,转让行为无效。
    如果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张某和王某两个人,孙某于张某签订房产转让合同,该转让行为因未经王某同意,无效,而且办理房产过户的时候,没有王某同意也办不了。
    所以,夫妻对公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如第三人非善意,夫妻一方未经过另一方同意的转让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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