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民法顾问 婚姻家庭 | 劳动争议 | 损害赔偿 | 医疗纠纷 | 消费者维权 | 涉外和基本理论  
离婚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能否继承遗产
作者:石家庄婚姻家庭律师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1/10 16:57:00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能否继承遗产
  •  

      案情:

      甲男与乙女系夫妻关系,夫妻婚后长期未生育,2004年男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女方背着男方接受了人工授精手术并怀孕,后丈夫知道了,急切要求女方堕胎,未果。2005年女方生下小孩,男方母亲到这对夫妻家知晓后,发生激烈的家庭矛盾,丈夫在争吵中因心脏病发作死亡,男方母亲坚持:女方所生小孩不享有继承权,女方认为享有。现女方为原告告到法院:请求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到底女方通过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能否继承遗产呢?

      分析:

      依《继承法》第五条,在无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开始继承。本案中,死去的男方无遗嘱,故使用法定继承。依《继承法》第十条,获继承权之第一顺位之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此中子女指与被继承人构成法律关系之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故,本案例中,女方所生之小孩是否享有继承权,能否继承遗产得视此小孩是否与男方构成法律关系之子女。

      在本案中,2004年男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女方背着男方接受了人工授精手术并怀孕。依法律对人工授精手的界定,人工授精手分为同质授精所生子女和异质授精所生子女两种。所谓“同质授精”,是采用人工授精方式,将丈夫的精子植入妻子子宫内,“异质授精”是将非丈夫的精子植入妻子子宫内。由于女方是在男方不知情的情况接受了人工授精手术并怀孕。故可认定次为异质授精,男方与此孩子无血缘关系。

      在男方知道后,男方急切要求女方堕胎,并且在生下小孩之后发生激烈的家庭矛盾,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第3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采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与生育妇女丈夫无法律上的父子关系”,可认定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未经丈夫同意,采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生育子女,而该丈夫也一直不接受,故该所生小孩与男方无法律上之父子关系。

      由于所生小孩与男方无法律上之父子关系。不符合《继承法》第十条中规定的作为第一顺位之继承人:子女,的条件。故女方通过人工授精所生子女不享有继承权,不能继承遗产。

      补充:

      女方通过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其法律地位不是当然的确定的。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精子与卵子来源于夫妻双方,只是采用科学技术辅助使之结合怀孕所生的,该子女与父母双方均有血缘上的联系,是夫妻双方的亲生子女,属于婚生子女。其法律地位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二、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事先经过丈夫同意或事后丈夫明确表示无异议,妻子采用人工授孕技术怀孕,精子不是生育妇女丈夫提供的,尽管子女与生育母亲的丈夫无血缘联系,但该子女仍应认为生育妇子的丈夫的婚生子女,生育妇子的丈夫应视为该子女法律上的父亲。

      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采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与生育妇女丈夫无法律上的父子关系。

      故对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甚至是否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应依具体情况根据《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而确定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全国妇联:明年两会期间将力挺反家庭暴力专门立法
下一篇:非法同居是指什么呢?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婚姻调查取证最全法律知识
·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普通程序转简易...
· 【2015年】离婚房产争议处理和...
· 死亡抚恤金是遗属津贴不能作为遗产...
·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
· 婚后一方所获得的奖牌、奖金是否属...
· 婚内保证赔偿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石家庄律师在线解答:丈夫那方面不...
· 婚姻无效判决再审合理性探析
· 以“假身份”登记结婚的婚姻案件如...
· 非法同居是指什么呢?
· 通奸、嫖娼、婚外恋、网恋等行为是...
· 男方有病可否不承担子女抚养费
· 对前妻父母尽孝多年 河北一丧偶女...
· 石家庄婚姻律师在线答疑:协议离婚...
· 四川绵阳首用QQ视频审结涉外离婚...
· 青岛法院规范审判程序 离婚案缺席...
·   应重视同居家庭暴力
· 人身保险利益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 哪些情形下法院不受理原告起诉离婚...
· 离婚房产分割的几个新问题
· 石家庄婚姻家庭离婚:离婚过错赔偿...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