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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婚前出轨怀孕,婚后孕期男方诉离应否支持?
作者:石家庄婚姻家庭律师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1/20 19:15:00

女方婚前出轨怀孕,婚后孕期男方诉离应否支持?

中国法院网  刘文彪 【案情】

王某(男)与张某(女)于2005年11月结婚。次年2月,在检查身体时,王某发现张某已怀孕5个月。在王某的一再追问下,张某承认婚前与前男友曾发生性关系并导致怀孕。王某认为张某欺骗了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张某不同意离婚。

【争议】

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造成怀孕,婚后怀孕期间男方起诉离婚应否支持?

第一种意见认为,《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在本案中,张某尚在怀孕期间,王某的离婚请求不应当受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适用《婚姻法》的上述规定时,对男方起诉权的限制不能绝对地理解。《婚姻法》同时还规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本案中,张某在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导致怀孕并向王某隐瞒了上述事实,违背了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王某起诉离婚,属于"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范围,应当予以受理。至于是否准予离婚,取决于两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夫妻感情如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评析】

编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甲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上述规定体现了对特定期间内的妇女、胎儿和婴儿的特殊保护。但法律对男方特定期间内起诉权的限制并不是绝对的,如果由于某些特殊原因,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此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女方怀孕系婚后与他人通奸所致;(二)女方小产后,身体健康已恢复;(三)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四)一方对他方有危害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因此,如果女方婚后与他人通奸怀孕,男方提出离婚,有充分的依据。

有限产权房屋的几种形式及其法律特征

法律界 http://www.mylegist.com 2010-01-20 10:40 
http://shiwu.mylegist.com//1670/2010-01-20/3020.html

有限产权房屋,又称部分产权房屋或优惠出售公有房屋。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新建或购买房屋时由单位和个人各按一定比例投入资金,或将原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的旧房,实行一系列优惠政策,以低于房屋实际价值的价格出售给本单位职工,单位与职工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其法律特征是:单位和职工两个不平等的主体共同成为房屋权利的主体,在房屋产权形态上二者是按份共有关系,各自占有的份额依合同约定。在权利具体分配上,由单位和个人两个主体共同行使一个完整的物权,房屋对外是一个产权,对内由单位掌握房屋产籍的控制权和管理权。购房职工拥有所购房屋的部分产权,即占有权和使用权、有限处分权和收益权。

当前,有限产权房屋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单位提供土地,职工提供资金共同建房,房屋产籍落在单位名下,即准商品房。职工有占有、使用权和有限处分权,占有、使用权可以继承,可以对内、对外出售,在对外出售时,单位收回与其投入的土地等价的资金;

2、单位以大比例、职工以小比例投入资金建房,即公建民助。产权执照登记在单位名下,单位通过在本单位内部使用房屋使用证的形式对职工住房进行统一管理,房屋可以在本单位内部职工间进行买卖、出租,出卖、出租所得的利益归职工个人,单位通过控制产权不外流,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的形式,间接行使其部分所有权。有的也可以对外出售,在出售时单位收回其照顾的资金。

3、单位以小比例、职工以大比例投资建房,即民建公助。房屋产籍落在职工名下,单位统一管理职工的房屋执照,并规定职工在一定年限内不得出售(一般为五年),限制期满后房屋执照发给职工,职工在出售或出租时,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和承租权。以上是当前有限产权房屋的几种主要形式,此外,与之相类似的还有有偿使用房屋、全额集资房屋、联建集资房屋等,虽然具有有限产权房屋的某些特征,但由于所有权的独占性或不确定性,不属于有限产权房屋的范围,这里不再列举和讨论。

从有限产权房屋的形成过程和管理方式上看,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主体特定性。根据房改政策规定,购买公有房屋部分产权,并享有价格优惠资格的购买人仅限于售房单位的职工,非本单位职工无权购买。二是权利的分散性。从民法的物权理论来讲,一个完整的物权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个权利的统一。但有限产权房屋基于单位与职工对所有权的按份共有关系,完整物权包含的四个权利出现了分离,分属于两个不同主体享有,或者某一种权利由两个主体共有。三是福利性。所有的有限产权房屋,均体现了单位对职工的福利待遇,就职工或单位一方来说,义务与权利并不是严格对等的,房屋出售的价格并未完全体现房屋本身的商品价值,尤其经济效益好的单位,职工仅付较少的价金,即可取得相当大的权利。四是主体的平等性和管理的不平等性。有限产权房屋是基于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合同产生的,就单位与职工因有限产权房屋建立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而言,单位与个人应当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但事实上,由于单位在行政管理上的主动性和分配住房的福利性,常常会出现平等的合同关系与不平等的行政管理关系相融合的局面,职工的权利不能充分得以行使,对自己享有的部分产权的处分受到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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