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我看来,离婚案件中女方有一条绝技,而且屡试不爽。那就是指责男方“不通人道”。特别是对婚后无子家庭,这一诉讼技巧很有杀伤力。
而且,这一招例外于“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理,很少见有法官在此种情况下仍要求女方举证,更少见有法官主张此时的男子有权拒绝鉴定。简直是一招制敌呀,直逼命门,不但让对方无话可说,反而有些无地自容,甚至于暴跳如雪、咆哮公堂。
就我所见,这种情况下,男方一般都会选择协议离婚,只写感情不合而隐去真实原因。理由倒也简单,如果在法律文书中写明这一事实,岂不让人没法活了?有这种病,怎么再可能再续姻缘?如果再按某些人的观点,将裁判文书上网,即便是按有学者所说进行处理,相信这种案件对当事人的杀伤力也大。
当然,这种事在诉讼中也不能偏听偏信一方之辞,一般要进行了鉴定。但就是所见,大部分鉴定都认定了上述事实。可能有两个原因,一则说明这个问题事关人的颜面,所以主张者肯定谨慎;二则国人患“举而不挺、挺而不久、久而不坚、坚而不行”者多矣,遍地的牛皮癣性病小广告可不是空穴来风。一句话,国人的种子质量成问题。
其实,历史上也有这样的案件。
民国12年,有山西女子东方玉箫诉柴庸福解除婚约案。指称“柴有精神病、不通人道,且于夜间疾作时,屡以铁木重器击伤家人”。
不愧为女子师范学校,廖廖数语就提示了问题的根本。这样的婚约怎么能履行?
康乃尔大学医科博士、法院鉴定人赵天放的鉴定认为:柴庸福神经组织不完,每分钟呼吸达五百次以上,是血液循环亦大异常人。现在医术只能达于安静神经之程度,至于此项神经组织不完者,殊属无法治疗;再该柴庸福生殖器,年已二十五岁,仍如脐状,长一寸,直径三分,用两手安之增出五分之一,投以兴奋剂亦无奋发之状,是以失其作用。
这样的案件结果,太原中正地方审判厅民事第一庭当然要判决“婚约撤销、财神返还”了。(载山西大学学报《政法月刊》,第十七/八期,民国十二年,转引自王新宇著《民国时期婚姻法近代化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9月第1版)
不惟此,我们的解放区也有这样的案件,而且根本就没有用鉴定。还是人民法官水平高呀!
那就是:中华民国三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的上诉人侯丁卯与被上诉人侯张氏离婚案。
侯张氏以侯丁卯有不治之神经错乱病,不堪同居,要求离异,诉于庆阳地方法院,经判决侯张氏与侯丁卯离婚。
侯不服一审,上诉。
经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传讯两造,侯丁卯确为不识五以上之数(在庭上数六个凳子为八件),不晓自己之年龄(二十七岁说成十岁),不识农时(说正月可以种谷粟子),更不知男女之乐(同睡各床,不省房事),神经错乱,傻而且有羊羔风不治之恶疾。侯张氏以其空有夫妻之名,不能离享天伦之乐,坚主离婚,自属人情之常,(载《方圆法治》2009年第18期)。
当下的法律亦有“不能人道”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可以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之一。
但当前的事实认定,就要全靠“司法鉴定”了,尽管与解放区相比,今日的法院冠以人民法院的字号。
就我所见到的鉴定书,尽管都是专业机构,尽管鉴定人的履历也洋洋大观,但鲜有如民国12年那份清晰易懂者。
在这个意义,人民司法还是要学习一点老传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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