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行为人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犯罪构成: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登记管理制度。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刑法第158条规定的行为,以虚报注册资本来骗取公司登记。欺诈的手段或用虚假证明文件,或用其他欺骗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是指公司股东的实际出资额低于申请公司登记的法定最低出资额而谎称已经达到了法定出资额的情形;“ 虚假证明文件”是指申请公司登记时提供内容失实或者有虚假内容的证明文件;“ 其他欺诈手段”是指除虚假证明文件之外的其他骗取公司登记的方法。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是本罪的必备要件,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后果严重是指虚报注册资本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债权人的权益;其他严重情节如取得公司登记后进行违法活动。虚报注册资本并具各上述情节之一的也能成立本罪。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登记的申请人,公司登记申请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15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界定标准:
1、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构成本罪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1)数额巨大;(2)后果严重;(3)其他严重情节。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注册资本已达到法律所要求的最低限额,但其采取欺骗手段所虚报的注册资本与其实在注册资本差额巨大,此种情况也应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2、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界限
本罪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区别在于:(1)前罪的犯罪主体是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后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2)前罪是单一罪名,后罪是选择性罪名。(3)前罪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后罪的行为既可发生在公司在立之前,也可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后。(4)前罪是指行为人在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后罪是行为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5)前罪的欺诈对象是公司登记管理部门;后罪的欺诈对象主要是本公司的其他股东、发起人、或认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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