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牟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经济法规,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经济犯罪活动与杀人、抢劫、盗窃等其他形式的犯罪有着显著的差别。它最终的目标是获得资金,一次得手非法获利数额大大超过其他形式的犯罪。
1997年,刑法修改后,法律中出现一些新的经济犯罪罪名:
信用卡诈骗罪: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信用证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使用作废的信用证,骗取信用证以及其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骗取货物或者银行款项的行为。
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金融凭证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
票据诈骗罪:故意使用伪造、变造或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或者签发空头支票或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有价证券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