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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  
河北石家庄律师““限高令”对付赖账者作用有限
作者:石家庄律师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7/31 10:05:00

                             “限高令”对付赖账者作用有限

     为了对付“老赖”,最高法院近日发布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大意是:法院对于那些有清偿能力却拒不履行义务的“老赖”,有权依申请或依职权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禁止实施减损其责任财产的下列高消费行为:乘坐飞机、软卧列车、二等以上舱位的轮船;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然而,该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对于“限制高消费令”的必要性和妥当性,一些人提出了质疑。质疑有三:1、“限高令”侵犯了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这一基本人权;2、即便没有侵犯人权,也违反了公法上的比例原则;3、“限高令”适用的成本过高,难以操作,而且容易诱发不必要的道德风险。

  的确,作为被执行人的“老赖”享有宪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权,不仅仅是人身自由权,也包括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享有的消费权。但是,欠债“老赖”的上述人权必须在宪法、法律的框架内行使才能得到有效保护,否则就会受到限制。鉴于“老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先,限制其人身自由即具有正当性。故,出入境管理法第8条和民诉法第231条规定,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的自然人或者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法院可以决定其不能离境。限制“老赖”高消费权的正当性在于,高消费行为超出了“老赖”生活和工作必需的范围,具有挥霍财产、恶意逃债,导致责任财产不当地减少,损害“老赖”履行债务的能力之性质。尤其在“老赖”背负法定债务而拒不履行的情况下,“限高令”可以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维护司法权威。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过程中,99.4%的意见表示赞同对恶意逃债、欠账不还者进行高消费限制。因此,“限高令”是一个得民心、顺民意的好举措,具有深厚的民意基础,凝聚了社会各界的价值共识。

  比例原则是制约国家公权力以保护公民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的一种公法上的基本原则,指在达成法定目的前提下,国家机关不得采取过度的措施。“限高令”违反比例原则的指责,无非是说限制高消费这种执行措施、方法造成了被执行人“老赖”的过度负担,“老赖”因执行行为所受损害与申请执行人所欲实现的利益显失公平。但是,这种批评显然存在着误解,因为一方面,“限高令”既不影响“老赖”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存权,也没有混淆自由法益与财产法益的位阶性;另一方面,在被执行人“老赖”拒绝报告财产或报告不实,瞒报、虚报其财产状况,藐视司法权威,或明显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而故意不履行义务,隐匿、转移责任财产,逃避执行等行为时,则不适用比例原则。

  此外,“限高令”并非一项新的制度,十年前重庆高院、广州东山区和番禺区法院曾先后推出此制,以后迅速风靡全国,各地法院纷纷效仿,相继出台了限制高消费的具体细则,作为应对欠债“老赖”不履行债务的一种手段。尽管“限高令”的实施效果并不令人满意,最高法院仍然出台司法解释,将地方司法经验入法,其内在原因在于,“限高令”是一种补充性、间接性的执行措施,它向社会发出了“债务必须履行”的强烈信号,不仅具有宣示性意义,而且带有威慑性效果。当然,“限高令”只能是打击欠债不还行为的一个辅助性举措,以及强制执行长效机制的一环发挥作用,而不能代替其他直接执行措施的适用,也绝不可能采用全天候人盯人防守的方式监督“限高令”的执行。因此,将根除执行难这一宏大命题附着在“限高令”上,会成为该制度难以承受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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