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内幕交易需突出民事责任追究
重拳打击内幕交易行为,让萎靡不振的中国证券市场兴起了一个小高潮。今年上半年,证监会共受理新增内幕交易案件59起;5月底,媒体报道广东省中山市原市长李启红因涉嫌内幕交易犯罪被中央纪委调查。此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同期,人民日报连续发表五篇文章,剑指内幕交易。6月初,证监会通报数起涉嫌内幕交易犯罪的案件;7月21日,在证监会举行的稽查立功表彰大会上,尚福林主席指出,当前突出的问题是内幕交易案件发生较多,要求高度重视,重点打击,综合治理。
所谓内幕交易是指掌握或其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自己或建议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近年来,内幕交易有愈演愈烈之势,尤其在并购重组领域,市场经常发生在信息公开、停牌重组前一日放量涨停的怪象,也常有消息泄露的风闻。以前,证券市场欺诈中数量最集中的是虚假陈述,而从近来新增案件来看,内幕交易已超过了虚假陈述。虽然内幕交易是世界各国证券市场都存在的痼疾,但在我国如此集中、连续发生,是需要从制度层面进一步反思的问题。
有人主张监管机构对内幕交易从快从重查处,认为查处时间过长,容易事过境迁,缺少震慑力;而处罚过轻,导致违法成本低,易诱发新的违法。客观地说,近年来监管机构查处内幕交易的力度不断加大,办案的速度和处罚的程度都有加强,始终保持着“高压”状态,虽有进一步深化的必要,但因现行规范以及监管人力、经验等的限制,要监管机构短期内加快加重查处内幕交易的可行性并不大。
也有观点主张对内幕交易犯罪实行严打,扩大追究刑事责任范围,加重刑事惩罚量刑,以产生惩戒效果。我国证券法、刑法相应条款修改后,有关部门不断完善操作规程,并着手刑事惩处,被称为“券商第一内幕交易案”的广发证券高管内幕交易案、轰动一时的杭萧钢构内幕交易案等,相关的当事人都受到了应有的刑事处罚。虽然我们需要借鉴境外经验,对于内幕交易犯罪的认定与量刑制度予以完善,发挥刑罚的更大作用,但是刑法是法制的最后手段,毕竟不能运用刑事手段解决所有的内幕交易问题。
从可操作性上,加强对内幕交易追究民事责任是较为现实的,即:主要以强化民事损害赔偿的手段遏制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意义重大,它首先可弥补公众投资者的直接损害,修补受伤害的投资者信心,维护市场秩序;其次通过对不法行为人的经济惩罚,特别是通过对所有相对交易方的巨额赔偿,能够有效地剥夺违法者的非法利益,对其他试图违法者起到有效的心理阻吓与遏制作用;再次,民事责任也是投资者利用私人诉讼机制参与市场监管,社会运用司法机制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民事责任还有助于克服单纯行政处罚的不足与局限,其警示威慑作用也要比行政责任更强,证券市场一度嚣张的虚假陈述行为,在民事赔偿责任追究机制逐步完善后,其高发势头得到遏制,就是有力的证明。
在我国,追究证券民事责任虽然在立法上已没有障碍,但在实践中相对于较多的由虚假陈述引起的民事赔偿实例而言,因内幕交易而被追究民事责任还十分罕见,只有极个别的案例且不典型,至今没有出现比较具有指导意义的成功案例。这与我们对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特殊性的研究不够有关,也与相关操作性规范欠缺有关。因此,尽快出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就成为当务之急。实践证明,这样的司法解释不仅具有实际运用的价值,也能产生相应的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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