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务犯罪 |
|
|
李建东受贿案 |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8/18 14:15:00 |
李建东受贿案 【分类】 刑事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1998年02月20日
李建东受贿案
被告人李建东,男,37岁,原系北京市第二监狱狱政科干警。1997年5月29日因涉嫌受贿犯罪被刑事拘留,6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建东受贿一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于1998年1月7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
被告人李建东从1992年3月至1996年10月间,利用先后担任监狱中队长、副大队长和狱政科干警的职务之便,犯有下列受贿行为:
1.1992年8月至1996年5月,被告人李建东以为罪犯王某办理保外就医为名,收受服刑罪犯王某之妹送的价值人民币2800元的日立牌757型录像机1台;王某亲友送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和人民币1万元的转帐支票1张(后换成现金取走)。
2.1994年春,被告人李建东以为罪犯李某办理保外就医为名,收受李某送的毛料夹克上衣1件、领带2条、“摩托罗拉”汉字寻呼机4台,上述物品总计人民币12890元。
3.1994年6月,被告人李建东在为服刑罪犯张某办理保外就医过程中,收受张某送的人民币2.5万元。张某保外就医后,再次送给李建东人民币5000元。
4.1995年8月,被告人李建东在为服刑罪犯魏某办理减刑时,收受魏某之姐送的“摩托罗拉”888型无线移动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9282.5元。
5.1996年夏天,被告人李建东收受服刑罪犯方某送的猪皮沙发1套,价值人民币3500元。
根据被告人李建东的上述犯罪事实,1998年2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做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李建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二、在案扣押物品予以没收。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李建东犯罪所得人民币96860元,予以没收。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
上一篇:钱漓虹不服桂林市旅游局行政罚款决定案
下一篇:黄义侗等四人不服福清市港头镇人民政府关于占用耕地建造坟墓的行政处理决定案
|
|
在线咨询 |
|
联系我们 |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