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由于对产妇危险症状缺乏警惕性,事后存在处理不及时等违规及过失行为,导致婴儿在孕妇腹内死亡。孕妇将医院告上法庭,受理此案的荔湾区法院前日在听取专家意见后,判处医院赔付家属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其他费用2853元。
临产入院一切正常
去年4月16日15时许,欧女士因临产入住荔湾区第二人民医院妇产科, 入院后,医院对欧女士的体温、血压、呼吸及血常规、尿常规、凝血功能等进行了检查,没有发现异常情况。当天19时45分,孕妇出现规律宫缩,次日凌晨0时30分被送入产房待产。当时负责的医生因为欧女士的胎位胎头高而对其行阴道检查,发现胎膜未破,羊膜囊鼓,婴儿胎心145次/分。医院继续阴道试产,此时婴儿胎心正常。
十分钟内风云突变
此后10分钟,孕妇和婴儿情况发生急剧变化。孕妇的胎膜自破,出了约600ml羊水,颜色很清。5分钟后,婴儿的胎心听不清,医护人员予孕妇吸氧,抬高孕妇臀部、变换体位反复听胎心,胎心仍不清,遂行阴道检查,发现脐带脱出于阴道内,接产医生随即予以还纳。在进行B超检查后,确诊无胎心搏动,胎儿死亡。凌晨2时55分,欧女士宫口开全,顺娩一死男婴,重三公斤,细长脐带绕婴儿颈一周。
产妇认为延误抢救
欧女士表示,在婴儿胎心音突然消失的情况下,接产医生却让她采取侧卧的姿势一个人躺在产床上约一个小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救治和进行胎音监测。此间,该院医生就坐在产房一角的办公台写东西,约过了一小时才对欧女士进行产前检查,发现原告的胎儿脐带先露,这才匆匆忙忙呼叫二线医生和科室主任进行救治。妇产科的科室主任带着麻醉师到场后,为时已晚,胎儿已经死亡。从胎心音消失至主任到场,整整拖延了将近两个小时,延误了最佳的抢救时机,直接造成了胎儿死亡的后果。
医案构成医疗事故
荔湾法院委托广州市医学会对此事进行医疗鉴定。
2010年4月26日,广州市医学会做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认为:由于脐带脱垂为产程中严重的并发症,胎儿死亡率高。荔湾区第二人民医院妇产科在本次医疗过程中,对有脐带脱垂高危因素的产妇缺乏警惕性,存在对脐带脱垂的发现和处理不及时等违规及过失行为,与胎儿死亡的损害后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鉴定书认定,医案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院方面承担轻微责任。
法院判决赔付万元
荔湾法院结合孕妇和医院出具的证据,采纳了广州市医学会做出的该医案已“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意见,确认婴儿的死亡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判处荔湾区第二人民医院赔偿孕妇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其他费用共计28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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