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民法顾问 婚姻家庭 | 劳动争议 | 损害赔偿 | 医疗纠纷 | 消费者维权 | 涉外和基本理论  
医疗事故处理  
患者转院后死亡,确定为医疗事故哪家医院该赔偿
作者:赵丽娜律师发布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1/4/1 11:35:00

 2008年5月5日22时15分,范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入住河南省内乡县中医院治疗。23时45分,经中医院同意,患者被转至内乡县第二人民医院治疗,0时45分,范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09年7月1日,南阳市医学会经对中医院的诊疗行为进行分析,认为医方存在医疗过失行为。鉴定结论送达后,中医院不服,提出再次鉴定申请。2009年9月25日,河南省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本例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为此,范某近亲属将中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法庭上,中医院提出追加第二人民医院为共同被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中医院行为与患者最终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中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中医院辩称应追加第二人民医院为共同被告的理由,合议庭认为,因两次鉴定结论均认定中医院存在过错,而未认定第二人民医院存在过错,中医院与第二人民医院不存在共同的故意和过失,也并非二者侵权行为的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不符合共同侵权的要件,遂判决:中医院赔偿范某近亲属因范某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14947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7674元,合计167146元。本案范某虽然在第二人民医院死亡,但该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因是其与中医院对范某的诊疗行为之间并没有直接结合的共同侵权或无意思联络的间接结合侵权关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中,数人侵权既包括直接结合的共同侵权行为,又包括多因一果,即无意思联络的间接结合侵权两种形式,且直接结合的共同侵权行为,各行为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多因一果侵权行为,各行为人承担的是按份责任。所谓直接结合,是指数个行为结合程度非常紧密,对加害后果而言,各个行为的原因力和加害部分无法区分。虽然这种结合具有偶然因素,但其紧密程度使数个行为凝结为一个共同的加害行为,共同对受害人产生了损害。也即受害人发生损害的原因只有一个,各加害人的行为具有关联性,构成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行为整体,各加害人的行为均构成损害后果发生原因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间接结合,是指造成损害的多个原因行为的结合具有偶然性,这些行为对损害结果而言并非全部都是直接或必然地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行为,其中某些行为或者原因只是为另一行为或原因直接或者必然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创造条件,而其本身并不会也不可能直接或者必然引发损害结果。

  本案中,范某虽然在第二人民医院死亡,该医院也参与了对死者范某的救治,但南阳市医学会和河南省医学会的两份鉴定结论均证明中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也即第二人民医院对受害人范某既无积极的加害行为,也没有无意思联络的间接结合侵权行为,因此,第二人民医院不应承担本案的连带赔偿责任或按份赔偿责任。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优者危险负担”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中的适用
下一篇:管理不规范 股东惹纷争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问题
· 最高院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观点...
· 生物医药技术服务与诊疗活动的界限...
· 患者有权复印哪些病历资料
· 患者转院后死亡,确定为医疗事故哪...
· 卫生部2011年重点发展县级医院
· 医疗期满至解除合同期间应当计入工...
· 尸检如何进行
· 卫生部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中...
· 医生太忙误把处女当妇女 B超仪器...
· 护士发微博盼病人等她下班再死 已...
· 医疗事故新生儿死亡赔偿标准
· 划分医疗事故等级的依据是什么
· 医院过失胎死腹中法院判决赔付万元
·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改判案析
· 医疗事故侵权案件的思考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方法
· 小意外酿成惨祸谁担责
· 医疗事故致死亡赔偿标准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