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是好友和同事,后来合开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张宇和杨志华如今却对簿公堂,起因是张宇的爱人郝文丽购买了一套曾经由张宇代为出租的商品房。杨志华指责张宇利用公司的商业信息谋取私利,于是以公司名义起诉,要求张宇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因证据不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借资格证办公司,偷梁换柱
张宇和郝文丽是夫妻,两人都是房地产经经纪人。眼看着房地产市场越来越好,做了几年打工仔的张宇开始想要自己当老板。张宇的同事杨志华最近也在琢磨出来单干,两人一拍即合,准备成立一家新的房地产经纪公司。
可是法律规定,成立新公司必须有四名以上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的专职人员。为了能够顺利注册,张宇和杨志华“借用”了郝文丽的执业资格证,将郝文丽登记在新公司的名下,事实上郝文丽根本不在新公司执业。张宇和杨志华玩了个偷梁换柱的小把戏,骗过了工商行政部门,顺利地当起了老板。
——监事经理一人挑,引发矛盾
公司办起来了,两人约定,杨志华任执行董事兼经理,张宇任监事,并进行了工商登记备案。在日常经营中,张宇和杨志华都是公司的“领导”。虽然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的监事不能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张宇还是当起了公司的“副经理”,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起初,俩人互敬互让,合作愉快。可两个经理都要说了算,难免产生矛盾。且矛盾逐渐升级,此时两人都无心经营,只一心想踢走对方好独占公司。
——抽屉变身成钱袋,不讲财务
张宇和杨志华都是业务出身,不但不懂公司管理,对财务制度也不熟悉。两人只抓业绩,公司的财务一团糟,不但没有统一的财务账簿,也没有专职会计。经理办公室的抽屉变成了临时钱袋,平时收的钱都锁在这里。张宇和杨志华各有一把钥匙,二人之间互相没有制约。张宇说,当抽屉里的钱达到一定数额时,就存入杨志华的个人户头里。对此,杨志华却不认可:“一部分钱存入我的账户,也有钱存入张宇的账户。”但无论钱存入谁的账户,都是严重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
——购房引爆“导火索”,纠纷升级
2009年初,张宇有了一位新客人刘东,刘东把自己位于东城区的一套房屋委托给公司代为出租,具体由张宇负责。在与张宇的交往中,刘东流露出欲出售房屋的意思。郝文丽得知后便以自己的名义将公寓买下。
这事儿不久就传到了杨志华的耳朵里,杨志华一口咬定是张宇把刘东卖房的消息透露给郝文丽的。按照以往的惯例,公司会低价买下刘东的公寓,然后高价卖出,从中获得一笔不小的收入。现在被郝文丽抢了先,公司没有赚到差价不说,连刘东出售房屋的中介费也没有拿到。
杨志华认为,这都是张宇泄露公司商业信息造成的,于是抓住机会,以公司为原告将张宇告上法庭,要求张宇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2.6万元,理由是张宇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谋取公司商业机会,侵害了股东利益。
——赢了官司,输了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张宇虽然是原告的监事,但在原告的实际经营中,张宇也是原告的负责人,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因此,公司法中关于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义务的相关法律规定,都可以作为本案下判的法律依据。第二,案外人刘东曾经委托原告出租房屋,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刘东也曾委托原告出售房屋,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刘东出售房屋的消息属原告或张宇独享,郝文丽作为房地产经纪人,也有获得相关房产消息的便利条件。法院最终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历这一场风波后,张宇和杨志华的关系彻底决裂了,张宇在法庭上大骂杨志华“道德败坏,人格沦丧!”朋友没得做,公司自然也办不下去了。据公司员工说,公司已经基本不营业了,张宇也带着几个贴心的员工到另一家房地产经纪公司工作。张宇虽然赢了官司,却丢了朋友,输了公司。
关键是法律意识缺失
夫妻、亲戚、朋友之间常常共同出资成立中小公司,参与市场经营。这些公司确实起到了繁荣市场经济的作用,为提升家庭生活水平作出了贡献。但是由于经营者综合素质不高,缺乏管理意识和法律知识等原因,这些中小公司在运营管理、制度建设、会计财务等方面往往存在着很多不规范之处,不但影响公司自身发展,还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公司运行的不规范,表面上看是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问题,根本原因却在于经营者管理能力的低下与法律知识的欠缺。规范公司的运行,首先需要经营者加强自身的管理意识,认清管理的重要性,做到科学管理,以制度来保障公司的良好运行。其次,经营者应当掌握与公司有关的法律知识,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做到如实注册登记,明确划定权责,保证法人的财产独立,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这样才能达到完善市场主体制度,维护市场秩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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