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法律援助 刑事辩护 | 污染损害 | 农民工维权 | 人身损害 | 妇女儿童 | 残疾人维权 | 其它  
其它  
我16岁签的合同合法吗?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9/19 9:36:00

一、具体解析:
  合同的效力问题涉及方方面面,包括主体方面、内容方面等,所以不能简单说有效或无效。
  若合同的内容不违法,单从主体上来分析,16岁还未满18岁一般来说要经过监护人的追认合同才会有效力,所以不能笼统的说是无效还是有效,要视情况而定,主要看你是不是依靠自己的收入为生活来源,还有你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是与年龄、智力相适应:
  1.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也就是说自己养的起自己,又无监护人,智力正常),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你若符合这个情况,合同内容又不违法,合同一般是有效的。
  2. 如果不是依靠自己的劳动收入,而是和监护人一起生活的,就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还没有完全脱离监护人的管理与照顾:
  如果你所签的合同与你的认知程度、责任能力等相适应(例如买文具等日常行为)是有效的;
  若从事的是与你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那么你所签订的合同就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除非得到你的监护人的追认,否则如果你的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对于该合同不予追认,那么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二、法条依据:
  民法通则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法律顾问网专利律师简介
下一篇:专利制度是否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为什么?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车祸后,被告方不履行判决,无财产...
· 我16岁签的合同合法吗?
· 申请法律援助递交材料注意事项
· 保护动物伤人毁物甘肃将由政府补偿
· 考生携贫血基因被拒录后状告人社局...
· 公司口头提出解除合同是否要支付经...
· 招远债务案触动“夫妻共同财产”条...
· 诱使服务员推销白酒被罚10万元
· 如何在“法律问答”免费咨询和查找...
· 法 律 援 助 申 请 表(一)
· 法律援助格式文书二
· 公民可对以下申请法律援助
· 哪些事项不能申请法律援助?
· 石家庄律师咨询 石家庄法律咨询 ...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