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权利的主要内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的内容非常广泛。在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之前,承 包方到底享有哪些权利,法律的规定不尽相同。土地承包经营权利,散见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之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 运行主要依靠中央文件等政策性规定来调整。由于缺乏统一、具体的法律规定,实践中 发包方常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在签订承包合同时,给承包方规定过多的义务,而忽视 承包方权利或者任意侵犯承包方权利。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做出了较详细的规定。土地承包方享有的基本权利主要有以下 几个方面: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 应当说,该项权利是承包方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1) 依法对承包地享有使用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的目的,就在于让承包人在集 体的土地上进行耕作、养殖或者畜牧。承包人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有权对其承 包的土地进行合理且有效的使用,并有权获取土地的收益。至于从事农业生产的方式、 种类等均由承包人自行决定,其他任何第三人都无权进行干涉。(2)依法获取承包地收 益的权利。获取收益主要是指从承包地上种植的农作物以及养殖畜牧中获得的利益,例 如,果树产生的果实,粮田里产出的粮食。无论是从土地利用效率的角度,还是从生存 保障的角度,承包方对承包地享有的收益权都是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制度的重要内 容。(3)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的权利。自主组织生产经营是指农户可以在法律 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如何在土地上进行生产经营,如选择种植的时间、品种等;自主处置 产品权是指农户可以自由决定农产品是否卖,如何卖,卖给谁等。发包方和相关的行政 管理部门可以对农户的生产提供指导性的建议或者提供各种生产、技术、信息等方面的 服务,但应当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 活动,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制农户种植某种作物。(4)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的权利。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进行流转是承包方对承包地权利的一个重要体现,这有 利于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也有利于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根据法律和政 策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主要体现在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 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例如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 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擅自截留、扣缴。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任何组 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 以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或者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 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 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等。为了依法限制承包方不当行使土地流转的 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的流转作了限制性规定:如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 权的流转必须“依法”进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的期 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等。 2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 承包方对承包的土地在承包期内享有占用、使用、收益等权利,但这些权利的行使 受到法律的限制。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 地实行征收。也就是说,在一定条件下,农户承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被依法征收。 征收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公共事业或者公益事业的发展,体现全社会的长远利益,将集 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为了保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土地征收权,必须依 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土地的征收一般要符合以下条件:(1)征地必须是一种政 府行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征收土地的权利。(2)征地必须依法取得批准。根据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征收基本农田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 顷的以及征收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应当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 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3)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 会的监督。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方案必须公告和公开。(4)征收土地必须 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非公共利益目的,不得动用征收权。在我国,征收土地一般用于 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社会公用项目的建设。(5)土地被征收一方有权获得相 应的补偿。占用是指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 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的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9条、61条的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 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 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43 年度计划,并依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 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 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承包地被 依法征收、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征地补偿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 原用途确定补偿标准和补偿数额。原来的土地是耕地的按耕地的标准补偿,原来是林地 的按林地标准补偿,原来是草地的按草地的标准补偿。对于补偿范围,《土地管理法》 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应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 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是给予土地所有者和承包人因投入而造成损失的补偿,应当归土地 所有者和承包人所有;安置补助费是用于被征地的承包人的生活安置的;地上附着物和 青苗的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所有者(即承包人)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的 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征收 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 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 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到6倍。但是, 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 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助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 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如果依照前面的规定支付补偿费,尚不能使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 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 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国务院根 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的标准。土地被征收、占用的承包方有权获得征收、占用土地的补偿费。任何组织和个 人不得非法截流、占用、滥用承包方应得的补偿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 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收、占用土地或贪污、挪用土地征收费用,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3其他权利 除了上述权利外,《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其他条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对承包 方的权利做了规定。例如,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 承包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
员对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优先权。发包方违反承包合同,给承包方造成损 失的,承包方有权要求发包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 非法干涉承包方生产经营权等侵害承包方合法权益的,承包方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 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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