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商法顾问 国际贸易 | 银行保险 | 证券期货 | 公司法律 | 司法鉴定 | 合同纠纷 | 网络法律 | 经济犯罪 | 知识产权 | 债权债务 | 房地产  
土地承包纠纷  
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问答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2/9/14 14:15:02

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问答  
 
 
[ 张家口农业信息网 ]
    1、为什么要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答:1994年,我市农村按照中发[1993]11号和徐委发[1994]25号文件精神,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和“大稳定、小调整”的基础上,统一进行了延长土地承包期并向承包农户颁发《土地使用权证》工作,2000年又换发了全省统一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保持了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效保护和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延包10余年来,由于农村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国家相关法规的实施,原发证书的一些条款需要修订完善;国家建设征地、农田水利建设和村镇建设用地,使部分农户承包的土地状况发生了较大变化;相当数量的农民因土地承包纠纷和分家立户,要求领、换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规范土地承包管理,也为农户依法自觉维护自己土地承包经营权益提供法律凭证。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全面换发农业部统一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什么作用?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农民获得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也是党和政府对农民长期承包经营集体土地的郑重承诺。它具有以下作用:①界定和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向承包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对农民承包经营集体土地的登记行为。农户取得了该证书,就拥有了证书中规定的集体土地合法承包权,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随意改变承包关系,收回其承包地。在承包期内国家或地方建设需要征占用土地时,可以依法获得补偿。②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自主权。农户取得该证书,就拥有了在承包期内依法自主组织生产经营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③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凭证。当某一农户不需要使用土地或从别的农户手中获得土地经营权时,可以凭该证书依法办理流转手续,并有权从土地流转中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3、这次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对象是谁?
    答:这次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对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所有获得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专业承包等非家庭承包土地不在换证范围内。
    4、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其承包地如何处理?
    答: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发包方应当与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为其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5、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此次换证是否发证?
    答: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发包方应当将其承包的耕地收回,不再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和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6、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分户要求分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是否允许?
    答: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分户要求分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方应当与其分别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分别向其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7、从机动地、复垦地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承包地中发包给新增加人口的土地,这次换证是否发放证书?
    答:发包方从机动地、复垦地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承包地中,按照家庭承包方式发包给新增加人口的土地,发包方应当与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向其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8、二轮土地承包后,已调整土地承包关系的,如何换证?
    答:这次换证原则上应按二轮承包形成的人地关系换证。1994年二轮土地承包后至2003年3月1日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前通过规定程序调整土地的,按现有土地面积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03年3月1日后进行土地调整的,村民无异议的,按现有土地面积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不符合《土地承包法》规定调整土地且大部分村民有异议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后,再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9、目前正在处理的土地承包纠纷,其证书是否换发?
    答:目前法院、仲裁机构、行政复议机关和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和村民委员会正在处理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待处理结束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并依据处理结果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10、农户采取转包、租赁等流转方式流转土地的,其证书换发给谁?
    答:农户之间通过协商,采取转包、租赁等方式流转的土地,并没有改变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属,发包方仍然应当与转出方(承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为其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互换土地根据双方协议确定承包权属;通过转让方式流转的土地,改变了土地承包权属关系,如受让方实际耕种的面积超过了家庭承包时应分配的面积,超过部分既不向转让方、也不向受让方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由发包方与受让方签订专业承包合同,纳入专业承包管理。对2000年换证中,村组没有调整土地,但因工作不细把流转中原承包农户没有放弃承包权的土地填入接地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现原承包农户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要求和申请的,应确权给原承包农户。
    11、换证中如何落实“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规定?
    答:“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措施,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换证之机打乱已经形成的土地承包关系,重新调整土地。对符合规定新增人口的承包地问题,只能通过机动地、开垦的荒地、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承包地和土地流转来解决。
    12、如何处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与调整种植业结构的关系?
    答:调整种植业结构是适应市场要求,发展优质、低耗、高效农业的一种动态、经常性的活动,是政府引导、群众自觉自愿的行为,而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是一项长久的政策和法律规定,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调整种植业结构,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要在尊重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加强引导和指导,通过转包、转让、互换、出租或者其他流转的形式加以解决,不得以调整种植业结构为名或借换证之机强行收回农民的承包地另行发包。
    13、妇女婚出到婆家未分配承包地而娘家承包地被收回的如何处理?
    答:妇女婚出到婆家未分配承包地,娘家土地被强行收回且村组已经重新调整土地的,应依法处理,可从机动地、复垦地和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方自愿交回的承包地中解决或采取排队侯地的方式优先解决。
    14、94年未开展二轮土地承包工作,村民要求重新分地的,是否允许?
    答:1994年二轮承包时,市委提出“凡1990年以来,人地关系比较合理,多数群众比较满意的,可以不搞土地调整,按照现行人地关系进行确权发证”。94年未开展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的,应视为直接延长二轮承包期,不准以此为由调整现有的土地承包关系,更不准按现有人口重新分地。
    15、94年二轮土地承包时因外出打工等原因未分配承包地现要求重新分地的如何处理?
    答:在维持现有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的基础上,从机动地、复垦地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承包地中解决或通过土地流转方式解决。
    16、实行“两田制”的地方,证书如何换发?
    答:如果“两田制”中的“口粮田”和“经济田”都是按承包人口平均分配的,换证时,“口粮田”和“经济田”全部填入证书;如果只是“口粮田”按人平均分配,而“经济田”只承包给部分农户,换证时,证书登记“口粮田”的面积和四至,“经济田”原则按应分地人数平均登记面积,但不确定四至。对于经济田发展大棚和长效作物的,经群众讨论同意,也可通过其它田块找补的方式实现农户间承包地的平衡。
    17、乡(镇)、村工业园区占用农民承包地和农民入股的承包地,换证时如何处理?
    答:乡(镇)、村因招商引资兴建工业园区等占用农民的承包地,经法定程序批准并办理征用土地手续的,不再填入证书;正在办理征用手续的,暂缓发证。
    18、兴办乡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占用的农民承包地,换证时如何处理?
    答:兴办乡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承包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中给予调整,农户调整后获得的承包土地应填入证书;没有土地可调整的,应当按照国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安置补偿标准给予被占地承包户补偿,补偿后占用的土地不再填入证书。
    19、机动地、复垦地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承包地如何分配给新增人口?
    答:机动地、复垦地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承包地分配给新增人口应严格按照《承包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分配给新增人口的土地应确权发证。
    20、煤矿塌陷征地、占地的,其政策规定如何把握?
    答:经法定程序批准征用但仍交原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只进行塌陷地收益补偿的承包地,与其他承包地一样签订家庭承包合同并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中国农村改革三十年历程和主要成就
下一篇:慎重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解读《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 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关...
· 我现在想要回土地法院会支持我吗?...
· 农业税的减免能否导致土地承包合同...
· 《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
· 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
· 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权利的主要内容
· 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条例
· 中国农村改革三十年历程和主要成就...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