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山东省利津县禹王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于2007年4月9日向利津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06)利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的内容为:
一、被执行人杨俊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公司公章、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交给申请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杨俊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与新一届董事会办理交接手续。
此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董事会、监事会把由利津县人民法院在审理程序保管的资质证正本1份、副本2份、项目经理证6份从一审法院审理庭领走。2007年6月4日,原利津禹王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聘任经理胡树明,将公司行政公章交到法院,利津禹王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股东之一张明光将公司营业执照交到法院。
被执行人杨俊华在执行中认为,公司公章仅指公司行政公章,“办理交接手续”仅指办理公司财务账目的交接,自己已经履行了义务。而申请执行人特别指出,办理交接手续除交接财务账目外,还应包括财务公章、合同公章、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公司参与培训人员的安全证19份、特殊工种证11份、组织代码证等。现在公司为了下一步审证急需以上文件。
[案件评析]
本案的执行依据第一项“公司公章、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第二项“办理交接手续”的执行范围到底包括哪些?
针对这个问题,执行法官在讨论过程中,形成了两种观点:
一是公司公章仅指公司行政公章和“办理交接手续”仅指办理公司财务账目的交接,其余的问题应该重新起诉。
二是“公司公章”,不仅包含公司的行政公章,而且也包含公司的财务公章和合同公章。关于公司法人代表的更换需办理的“交接手续”,除办理公司财务账目的交接外,还应包括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公司参与培训人员的安全证19份、特殊工种证11份、组织代码证等,均属带有公司身份特征的手续范畴,应予执行。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这是因为“公司公章”是公司行使权力的一种象征,公司的行政公章、财务公章和合同公章都代表着公司的一部分权力,合在一起才是完整的。
关于公司法人代表的更换需办理的“交接手续”,根据公司性质的不同,需要交接的项目会有所不同,在具体执行实践中一要看申请人的申请,二要看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本案中“交接手续”当然包括交接财务账目的交接,还应当包括一切带有公司身份特征的手续。比如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公司参与培训人员的安全证19份、特殊工种证11份、组织代码证等,均属带有公司身份特征的手续范畴,应予执行。
在该案中被执行人所应履行的法律义务是一种行为,并且是一种不可替代的行为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规定: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指定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履行。对于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行为,经教育,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妨害执行行为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