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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9/30 12:02:00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分  类】 国有资产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2001年09月27日
【实施时间】 2001年09月27日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冀政[2001]5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精神,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对于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合理利用和节约土地资源、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管好国有土地资产就是管好“家底”的意识,把土地资产管理、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作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敢。
  二、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把土地利用引导到存量建设用地的调整和改造上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充分实现国有土地资产价值。各市、县要摸清需要调整和改造的存量建设用地底数,制定存量土地利用规划。各地在报年度用地计划时,要将利用存量土地的内容列入计划。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土地,除选址有特殊要求外,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凡有闲置土地可以利用的,一律不再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各市、县要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在2001年10月底前,要对1998年以来批准的各类建设用地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批而未用、批多用少和半拉子工程(因各种原因停工2年以上)要逐项登记,逐级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未依法正常使用的,要区别情况依法进行处置。对依法应无偿收回的闲置土地,要坚决收回,应当收取闲置费的,要依法收取。
  坚持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经批准设立的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的土地,必须纳入所在城市用地统一管理、统一供应。对已经列入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范围的村镇建设和乡镇企业用地,要按城镇化要求,统一规划、开发。
  三、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可以采取划拔方式提供用地外,其他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要加强对现有建设用地的跟踪管理,依据供地批准文件,对建设项目用地定期进行检查。对不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或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必须依法报经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或补缴出让金。
  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开发商以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名义牟取暴利。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监察、物价、审计、财政、计划等部门,对新工地管理法实施以来以划拨方式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用地进行清理,对不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河北省城镇普通住宅建筑设计标准》等进行规划设计,建设高标准住宅或不按规定标准高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责令其限期办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手续,逾期不办的按骗取批准用地进行处罚。
  要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的征收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和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各地要对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1999年以来所有的国有土地收益认真进行检查清理,凡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的,一律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尽快进行自查自纠,并将清理结果于2001年底前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对于低价出让、租赁土地,随意减免地价,挤占挪用土地收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经办人员和经办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政府经营、管理国有土地资产的有效手段。市、县政府可从土地收益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土地收购的启动周转资金,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具体数额由同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承担土地收购储备职能的机构,为非盈利性法人事业单位。其机构及全部资金的收支实行“两条线”管理。土地收购储备资金收支预算及财务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制定。
  各地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定土地收购储备的范围、运作方式和程序、机构设置和职责、资金管理、土地收益政策等方面的具体管理办法。土地收购储备的范围应当包括;依法征用的土地;市区范围内被依法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逾期未开发以及土地使用期满由政府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进行旧城改造的土地;因单位破产、搬迁、撤销、产业结构调整或其他原因调整或置换出的原划拨土地等。各地在土地收回、收购、储备、开发、出让过程中要依法规范运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增加土地出让的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土地收购储备获得的土地收益用于市、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五、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要求外,都必须向社会公开.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以招标、拍卖方式供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必须公开进行。在土地供应计划公布30日以上,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供地。采取协议方式供地的,必须在地价评估基础上,集体审核确定协议价格,井向社会公开协议结果。应以招标、拍卖方式供地而不实行招标、拍卖的,按违纪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加强土地市场建设,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各市、县政府要按照转变职能、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做好有形市场建设工作。全省11个设区市要在2001年底前建立土地有形市场;2002年底前要有三分之一的县(市)建立土地有形市场。
  各市、县要加强地价管理,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基准地价。凡现有基准地价已3年以上未更新或当地地价水平已发生重大变化,要进行基准地价更新。各设区城市的基准地价更新工作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县级市、县城和建制镇力争在2002年内完成。
  要重视发挥基准地价的作用。设区市、县级市、县城和建制镇要以基准地价为依据,全面开展标定地价评定工作。市、县政府要加强对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定等基础工作的领导和资金投人,定期公布当地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协议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政府确定的最低价。
  建立和完善市场交易规则,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土地使用权交易要在有形土地市场公开进行,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双方必须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进行审核和登记。申报土地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县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所市场交易信息查询等各类信息服务系统。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尽快完成土地估价、土地交易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与行政机关及其所屑事业单位的脱钩改制工作。做好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向社会公布。
  各地要以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年检为突破口,对土地非法交易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土地管理部门要严把登记发证关,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自行转让,出让和承租土地使用权不符合法定转让条件的,不得为其变更登记或发放土地使用证。
  七、加强制度建设,严格依法行政.各级人民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政行为,杜绝土地资产流失和腐败行为的发生。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兴办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企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和土地资产处置等方面,要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内部会审、“窗口”办公等项制度,切实做到方便群众办事,有利社会监督,防止滥用职权,为经济建设服务。各级政府要组织力量对行政区域内基准地价和土地资产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集体决策和结果公开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00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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