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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劳动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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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劳务合同十大注意事项法律适用 |
作者:石家庄赵丽娜律师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10/11 15:35:00 |
涉外劳务合同十大注意事项法律适用 当前,劳动力的跨国流动已经成为一种国际现象,随着我国劳务输出的不断发展扩大,涉外劳务纠纷也越来越多。如何去防范、减少和解决这种涉外劳务纠纷,已经成为输出入国所共同关注的问题。 从涉外劳务本身来看,劳动力短缺的国家,通过输入外劳,可以避免生产的停滞和下降,促进经济的发展,劳动力富余的国家通过输出劳动力,不仅可以改善本国的就业状况,还可以扩大外汇收入的来源。 从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加上劳务人员工资水平较低,是发展劳务输出的有利条件。但是由于我国劳务输出受社会制度、传统观念和劳务人员素质等因素的影响,对国际劳务合作的主要形式“雇佣制度”认识片面,单纯追求输出劳务人员的数量,忽视涉外劳务合同的重要性,加上有的雇主确实存在着歧视中国劳工的现象,如侮辱人格、体罚、克扣工资等,在外劳受到不法侵害、发生劳务纠纷时不懂得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在当前情况下,对涉外劳务合同中细节的处理可以尽可能的防范、减少和解决这种涉外劳务纠纷的发生。而这种具体的细节处理主要体现在涉外合同的法律文书之中。在实践中我认为涉外劳务合同应特别注意以下十个内容: 1.劳务人员基本情况:性别、出生年月、籍贯、住址、联系电话; 2.雇主的义务和责任,诸如为劳务人员办理有关签证、居留许可等手续,负责劳务人员的管理、提供住宿、膳食的手续等等。有义务保障劳工的安全。鉴于以往的经验,须特别注明不能歧视、侮辱、体罚劳工、克扣工资等内容。 3.劳务人员的义务和责任,诸如遵守所在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不消极怠工、不得私自另行兼职和求职等; 4.劳务人员从事的工种和工作时间。从事的工种要注明在什么岗位从事什么工作,如电机房的值班电工或大厦照明的维修电工(因为工种不同工资差别很大),工作时间包括聘用期限,应注明从何时起至何时止。每周工作多少天,每天工作多少小时。一般每周至少有一天的休息日。按国际惯例,在节假日,劳务人员应享受所在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如所在国国庆、圣诞节等。 5.工资待遇、津贴、补助,工资标准一般应与所在国等岗位上工作的当地工人持平,通常以时间为基数,按时、按日或按月计算。亦有以工作量为基数,按件计酬。如果是在工作时间以外加班或上夜班,雇主应付加班费或夜班津贴。窝工应由雇主发给劳务人员基本工资。 6.劳动保护、劳工人身保险,工作、疾病或死亡处理规定。由于劳务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性质的不同,劳动保护有其专业特点,合同应规定雇主必须按所在国有关规定提供符合安全生产的场所和必须发放劳动保护费用或物品。如安全帽、手套、滤光墨镜等。在所在国工作期间,如果发生疾病或工伤,雇主都应提供必要的医疗和购买必要的药物。雇主应给劳务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使劳务人员在受到意外伤害时能得到及时合理的赔偿,保险费由雇主负担。 7.外劳人员休假的安排。一般合同期在一年以上者,可享受一定时间的探亲假期,在假期内,雇主只付工资不付津贴。 8.对各种原因导致中断合同的处理方法。根据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必须有不能履行劳务合同的确切证据时才能中止合同,中断合同的处理办法应在劳务合同中列明,如雇主原因应补偿劳务人员不少于三个月的工资和负担劳务人员的回国机票等。 9.违约赔偿。违约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一般可分为三类,一类是雇主违约;一类是劳工违约;三是双方当事人都违约。违约都将给对方的利益造成损害,在实践中,大多都是雇主违约,如不按合同规定的工种安排劳工工作,随意更换工作岗位,不按规定发加班费用,侮辱劳工人格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因此在合同中应注明违约的救济方法和赔偿的方式,一般都是以金钱支付的方式补偿对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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