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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  
分析国外防治建筑工程串标行为
作者:石家庄赵丽娜律师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11/18 12:24:00

  摘要:金融危机下我国政府的4万亿投资计划将我国的工程建设推向高峰期,与此同时,建筑市场中各种违法违规现象更加突出,大部分问题都产生于招标投标环节。其中,串通投标行为由于其隐蔽性强的特点越发猖獗。本文在介绍我国招投标现状的基础上,通过案例分析串标的形式、危害,并在分析国外防治建筑工程串标行为的经验基础上提出我国对串标行为的解决方法。

    1980年国务院在《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 提出了对一些适于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试行招投标方法,我国的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从试行、推广到2000年颁布实施《中华人名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多年的经验证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建筑招投标制度,对规范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保障国有建设资金的合理利用,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串标行为原因分析
    由于工程建设在发展过程中的道德诚信缺失,工程建设项目上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违法违规行为,串标现象更是屡见不鲜,串标多发生在施工和设备采购招标过程中,即利用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或者投标单位与投标单位之间的关系进行投机行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对所进行的投标工程项目串通”合作”,对招标项目中的一个或几个标段采用一致性报价,压价或者抬价排斥其他投标人,达到损害竞争对手利益或者控制中标结果的不正当目的,这种投机行为已经严重危害了招标单位和其他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妨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的运行,招投标制度失去原有的监督管理作用而流于形式。串标行为的产生是其隐蔽性强等特点和社会腐化风气共同作用的结果,给了投机者钻空子的机会,目前社会上频频曝光的串标案件更是给了招投标监管人员警示,对这一课题的研究刻不容缓。

    1.1 经济利益驱使
    案例为温州市市政工程串标案,24名来自全国多个省市的7家建筑工程公司的代表,在参加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起步区第二标段、温州南塘大道第二、三标段等三个市政工程项目投标中,为保证自己的利益,经事先预谋串通让其中一家公司中标,然后从中标公司分取所谓的“合理利润”。经公安机关侦查,“三大工程”投资总额达2.96亿元,参加投标的建筑公司先后从中标单位分取“好处费”1216万元。
当今经济社会巨大压力下,巨额的经济利益驱动迷惑了招标者的头脑,任何一个招投标人员都深知串标是违法违规的事实,利益的驱使下,加上有些招投标人与监管人员素质本身较低,使招投标流于形式。有些情况是投标方私下运作,做足与招标方的关系,投标方在未进入招投标程序之前,就私下里已经决定了中标方的人选,然后再按照程序走过场,有些情况是投标方私下联系串通,联络感情,百般应酬,抬价或压价控制中标结果,最后结果是中标者及其利益相关方得到了“私利”,其他的竞争者受到排挤,浪费人力物力。还有个别施工单位打着别人的牌子中标后,再把中标的工程项目就地倒手炒卖,违法转包后获取丰厚的非法利润。这种利益驱使的现象已经很普遍,有些建设单位更是对串标“潜规则”的“利益”乐此不疲。

    1.2 招投标市场不规范,法律制度不完善
    从1980年招投标制度开始试行到现在招投标制度的完善,我国的招投标制度无论在监督管理方面还是实施方面都得到长足的发展,但相对于经济发达的国家,我国的招投标制度起步较晚,尤其是代理业务,市场发展不完善,很多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很多的代理机构在进行招投标活动时不能做到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操作,或者利用代理的身份帮助投标单位或者竞标单位控制中标结果,或者为了承揽项目而无原则的迁就招标人的无理要求,然后从中获取高额利润,这样也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有些招标代理机构法律性质不明确,长期政企不分,处于无序竞争的状态。招投标市场上的代理机构不断的违反招标的公正性原则,影响了招标的质量,给国家和集体财产造成损失。

    另外一方面,虽然我国的招投标法也在随着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展而完善,但还存在着惩处制度不明确笼统的地方,或者处罚较轻的地方,例如相关法律规定对投标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罚金数额较小,某些不法分子抓住这个机会,其违规违法的成本远小于所得,就算是除去罚款仍可得到高额的利润。

    1.3 政府监管不力
    案例为四川省某厅某负责人(招投标活动的管理者,监督人),还兼任工程建设公司的董事长(发标人),同时头上还顶着“评标委员会主任”的桂冠(评标专家负责人),几种职务集于一身,谁中标、谁不中标就是他说了算。 

    这种既是“应聘人”又是“面试官”的现象孕育了各种串标和腐败现象的种子,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中,承担着立法、监督管理和投资人三种角色,界限不明确,正常的招投标市场秩序无法建立,像这种的某一行业的同体监督只是政府监管不力的原因之一。因为政府掌握着市场准入、项目审批、价格管制、行政垄断、地区保护等过多的资源配置权,从而形成权力寻租,使得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多发生。 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根据不同的投资种类分为不同的部门,不同单位有不同的规章制度,各部门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和尺度的不同带来了各部门之间的管理协调难度,同时也给了不法分子钻空子的机会。

2. 国外招投标的监督管理
    招投标制度在国外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引用,其应用可以追溯到200对年前,与我国起步较晚的招投标制度相比,已经发展成为实现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而经济发展较快的国家已经在长期的实践应用中形成了一套严谨完整招投标制度,无论是在招投标市场,招投标法律制度方面,还是对招投标违规事件的处罚方面上,都具有丰富的经验。例如美英法德日等经济发达国家和联合国,世贸组织等都有各自的招投标制度和监督管理体系,并且在现如今高速发展的经济社会中运用的行云流水。就目前而言,我国的招投标制度体系还有长足的发展,尤其是在串标现象的治理方面,国外的先进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学习。

    很多发达国家都设立有专门的招投标管理、监督机构。例如,英国议会设有“公共支出委员会”,专门负责对各政府部门采购招标的监控;新西兰设有中央“采购部”,专门负责政府采购招标;日本按WTO 要求,设立有中央采购招标机关、地方采购招标机关等.

    美国和西欧一些发达国家在政府内设“招标委员会”。韩国在财政部下专门设有政府采购厅,负责政府所需物资集中招标采购。联合国、世界银行和各国政府都是通过立法来规范政府物资采购和招投标活动的。例如,韩国规定,违背建设产业基本法,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和5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另外,虽然国外经济发达国家的招投标制度已经得到全面的发展,但很多情况下仍然无法阻止串标现象的发展,例如在日本,建筑业是其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由于该国的政府工程较多,就带来了各种各样的“谈和”的串标现象,该国的招投标制度可以追溯到丰臣秀吉时代,伴随着招投标制度的产生,串标现象越来越严重。虽然随后日本政府针对公共工程的串通投标问题进行了一系列制度改革,加强了对其的处罚力度和防范措施,也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串通投标的毒瘤的根依旧没有完全剔除,目前仍是国内工程建设项目的弊病。

    所以讲,串标现象绝不是某一个国家的问题,而是一个无论是东西方国家都难以躲避的工程顽疾。但是,如果在早期阶段采取合理恰当的政策措施,可以有效地抑制和减少串通投标行为,放任不管则会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公众以及其他合法企业的利益。

 3.对策建议
    通过以上的案例分析和国内外招投标制度的分析,可以看出招投标单位必须深刻认识到串标行为的严重性,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行事,明确其在建筑市场中的地位和责任,而政府招投标监督部门应针对各种串标的形式,从预防入手,学习国外招投标案例的先进经验,防止在招投标过程中串标滋生各种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完善招投标制度,尽快与经济发达国家的招投标制度接轨,建立既与世界接轨又符合我国工程建设发展状况的招投标机制。针对串标产生的原因,提出如下建议:

    3.1 加强立法制度
    在巨额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投机分子的串标行为不仅仅是道德素质的下降的结果,更是社会风气的腐化败落的影响,加上目前我国的招投标法和建筑法中对处罚过轻,很多投机者为了高额的利润而铤而走险,所以政府部门必须通过立法的手段,调整充实现有的招投标法律制度,借鉴韩国等国家完善的惩处经验,增加对招投标过程中违规单位的惩处力度,加大打击力度,使其在产生串标想法时对严格的惩处制度产生畏惧,从而减少投标单位之间或者招标单位投标单位之间的串标行为,尤其是亲戚连带工程,受贿受禄内定等现象,达到杜绝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的目的。

    鉴于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的政府部门应减少同体监督的情况,应设立一个与招投标执行单位完全分开的监督单位,而不是现在执行与监督同体的情况。
 
    政府部门应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监督人员的责任和义务,追究监督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从而减少或者杜绝监督单位不负责任,不尽职尽责的现象,使监督单位能够在招投标过程中及早发现串标行为,减少其他单位的经济损失和国家资产的流失,这种方法是从外界对招投标过程的串标现象造成压力,从而排除监督过程中人为失误造成的影响。

    3.2 规范招标投标的过程管理
    (1)做好信息管理,从源头阻止串标
    这是减少串标现象产生的重要一步,很多串标现象的产生源自于投标报名过程中投标单位信息的走漏,所以要完善招投标制度的招标单位的信息保管制度,从源头阻止串标产生,例如可以取消记名制度,采取不记名的方式购买标书等文件,取消不必要的集中现场答疑和现场勘查,采取电话或网络答疑,工程的地点,具体环境,工程状况等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写明,减少现场勘查的必要。另外进一步完善招投标信息公开制度,必须将招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可以设立举报箱,鼓励群众,特别是对建筑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的违规操作进行举报,对经查证举报属实的,给予物质奖励。

    (2)加强专家管理
为保证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专家评审是一项不可缺少的步骤。招投标过程中不仅需要专家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更需要专家能够客观公正的面对各个投标单位,不会因为私利而有所偏向,在审查过程中能够通过不尽相同的投标标书中发现线索,无论多么精明的串标单位,其标书中总会有暴漏其阴谋的数据线索,或者标价浮动有规律,或者标价相近,这都需要专家发现其中的规律而阻止串标发生。发现有串标行为,及时依法处理,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予以公开曝光,以起到震慑作用。

    (3)加强投标人资格审查力度
    对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是减少工程建设事故的重要方法,一些资格不符的单位正是靠着串标而取得对某些建设项目的承包权,所以在招标时,必须加强对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不符合资质的单位严格摒除。这还要求加强对违规单位的曝光力度,对不符合资质要求或者近几年来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坚决清除出招投标市场,对有受贿受禄权钱交易的单位建立黑名单,使各个单位在招标时审查各个单位的资质有章可循。

    3.3 采取合理有效的评标方法
    目前国外使用较多的是最低投标价法评标,这种方法对哄抬标价的串标模式尤为有效,若要达到目的,几乎需要全部投标者的参与,采取这种方法可以有效减少串标的发生。随着串标集体成员的增加,每个陪标人的期望收益就会越少,其参与陪标的愿望就会降低,但串标人为了串标成功,又不得不邀请更多的陪标。 所以在招标过程中在对成本影响不大的情况下,可多选择符合资质的投标人,这样串标人为串标所支出的成本就越大,串标单位得到的利益越少,串标的可能性就越少。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第三条,1980-10-17;
【2】 郑传海:‘串标’何以屡禁不止[J],《中华建设》P75,2009年第5期;
【3】 四川省招投标监督管理研究课题组、四川省中外招标与采购研究院:招投标背后的六大问题与对策[J],《中国水利报》,2006年2月7日;
【4】 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项目管理委项目管理模式创新发展与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J],《中国建设报》2009年 9月3日;
【5】 侯水平:日本公共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制及其主要特点[J],《现代日本经济》P41,2008-02;
【6】 郑丛旭,高幸:工程投标中串标问题的分析[J],《建筑管理现代化》P231,2009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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