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社团顾问 税收筹划 | 房地产企业 | 金融机构 | 产业政策 | 服务业 | 外资企业 | 企业顾问流程 | 政府和社会团体  
外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请结合本站修正本学习)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12/8 12:2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一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0 年 10 月 3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 1986 年 4 月 1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0 年 10 月 31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
 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六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七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第八条 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第九条 外资企业应当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逾期不投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外资企业的投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外资企业依照经批准的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涉。
 第十二条 外资企业雇用中国职工应当依法签定合同,并在合同中订明雇用、解雇、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
 第十三条 外资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外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四条 外资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进行独立核算,按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外资企业拒绝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第十六条 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十七条 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纳税并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外资企业将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可以依照国家规定申请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税款。
 第十八条 外资企业的外汇事宜,依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外资企业应当在中国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指定的银行开户。
 第十九条 外国投资者从外资企业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汇往国外。
 外资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以汇往国外。
 第二十条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申报,由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期满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一百八十天以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二十一条 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及时公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在清算完结前,除为了执行清算外,外国投资者对企业财产不得处理。
 第二十二条 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下一篇: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中英对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
·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举行例行新闻...
· 波音公司在中国建立的新工厂将于2...
·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程序
· 企业合同管理必须强化风险意识
·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所需文件资...
· 外资并资产并购
· 境外企业应对投资风险的措施
· 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设立和变更的初...
· 法律顾问聘用合同(中英对照)C...
· 涉外债务安慰函的性质及其效力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流程图
·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申请表
·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审批问题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侨资企业、外资企...
· 外国企业代表机构登记文书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
· 中国外资产业控制报告
· 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报审批程序
·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 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行业准入行政许可...
·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加强对地方进出...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