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刑法顾问 诉讼程序 | 罪名详解 | 疑难问题 | 职务犯罪 | 毒品犯罪 | 死刑专区 | 强制措施 | 刑事鉴定 | 减刑假释 | 法律法规 | 基本常识  
减刑假释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发现漏罪如何并罚
作者:石家庄律师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12/27 15:50:00

 案情:周某2003年8月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9月法院刑事裁定:因悔改表现突出,将周某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7年10月因发现漏罪周某被押回看守所,2008年9月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四年,与原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

  分歧意见:针对周某漏罪判决是否公正合法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正确。数罪并罚应用原判决确定的刑罚与新发现罪被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本案原判周某无期徒刑,新发现漏罪被判四年,故对周执行无期徒刑。第二种意见认为,周某自2006年9月减刑后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故法院判决不正确。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因为,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由此可知,如果按照原判决与新的漏罪的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合并执行无期徒刑的服刑罪犯,已经执行的刑期就无法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了。且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是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以外的情形,另外刑法第七十一条对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规定了比漏罪更加严厉的数罪并罚方法,即“先减后并”,本案周某如果适用这一并罚方法,其漏罪执行的刑期也应在十九年零六个月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选择刑罚。因此刑法第七十条规定显然不适用于原判决为无期徒刑的情形。综上,笔者认为,周某判决执行的刑罚应当在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至二十年间酌情决定,并且自2006年9月减刑后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法律上规定的证据包括哪几种
下一篇:军队经适房能否出卖出租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缓刑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 司法局建...
· 伤人后待在案发现场不作为,被抓后...
·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发现漏罪如何并罚
· 缓刑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
· 刑法常识:减刑的起始时间和间隔时...
· 什么是假释?
· 以诉前审查程序排除非法证据
· 服刑人员什么情况下可以减刑或假释...
· 中央政法委出台严格规范减刑、假释...
· 什么是假释
· “刑事和解”的经济学分析
· 减刑应当经过哪些法定程序? ...
· “刑事和解”与“赔钱减刑”
· 获取减刑的条件和减刑程序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