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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  
中央政法委出台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指导意见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4/4/17 10:39:46

中央政法委出台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指导意见

据新华社电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指保外就医),对落实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激励罪犯改过自新,具有积极意义。但有的罪犯以权、花钱“赎身”,损害法律权威。针对这一问题,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

重点严控职务犯罪等三类罪犯 

针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中,以权、花钱“赎身”问题相对突出,指导意见把从严规范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重点放在了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三类罪犯上。

指导意见明确,对三类罪犯必须从严把握法律规定的“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的标准。指导意见规定对三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不仅应当看所有罪犯减刑都必须具备的一般条件,而且增加了三类罪犯是否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等特殊条件。

指导意见还明确规定,对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减刑、假释机会的,即使客观具备减刑、假释的条件,也不得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三类罪犯实际执行刑期相对延长 

指导意见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求从严把握三类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比如,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由过去“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提高到现在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而且增加规定“减为有期徒刑后,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专家分析指出,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进行测算,即使三类罪犯具备所有条件,实行“到点就减刑”(实践中一般不可能这样),无期徒刑罪犯经过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将比按之前规定的延长4年,最低也不会少于17年;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将比按之前规定的延长5年,最低也不会少于22年。

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条件从严

司法实践中,三类罪犯中的一些人经常以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疾病为由,违法违规办理保外就医。指导意见要求从严把握三类罪犯适用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范围和条件。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巡视员李豫黔介绍,司法部正在根据指导意见,修订《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指导意见还规定:“虽然患有疾病,但不积极配合刑罚执行机关安排的治疗的,或者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一律不得保外就医。”

原厅局级罪犯减假暂向中央报备

为了保证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能够公平、公正实施,指导意见重点从三个方面严格了程序规定:

一是对拟提请减刑、假释的,一律提前予以公示;拟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提前予以公示。减刑、假释裁定书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一律上网公开。二是对三类罪犯中因重大立功而提请减刑、假释的案件,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的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开庭审理。三是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省级政法单位向相关中央政法单位逐案报请备案审查;对原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由地市级政法单位向相关省级政法单位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全过程纳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指导意见的规定,把刑罚变更执行全过程纳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范围。”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副厅长王光辉介绍。

为了防止刑罚变更执行权被滥用,指导意见重点从两个方面强化了责任追究:一是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各个环节的承办人、批准人等执法司法人员,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执法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二是对执法司法人员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出具虚假病情诊断等也严肃追责

已判刑的贪官、富商往往通过关系网和金钱买通执法司法人员,从而逃避刑罚。指导意见坚持对司法腐败“零容忍”,规定对执法司法人员在刑罚变更执行中违法违纪的,具有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吃请的,一律清除出执法司法队伍;对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且原则上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出具虚假病情诊断等证明材料等为逃避刑罚提供帮助的行为,也要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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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违法减刑案立案24人

省司法厅原党委副书记王承魁涉嫌受贿

据新华社电 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截至2014年1月,检察机关对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违法减刑系列案共立案24人。其中,司法行政、监狱系统11人,看守所系统3人,法院系统1人,律师2人,社会人员7人。

刑期从15年减为10年

据了解,2005年3月24日,张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被刑事拘留,2005年4月30日被逮捕,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2007年2月12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判处张海有期徒刑15年。张海不服提出上诉。张海女朋友黄鹭及秘书康杰,通过律师找到佛山市看守所副所长罗建能、民警陈松柳,由他们将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分别提供给张海,其中一条作为立功表现的依据,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时采纳。2008年9月1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改判张海有期徒刑10年。

又通过行贿减刑两次

2008年8月,黄鹭向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时任狱政处处长郭子川行贿,请求郭子川在调监、减刑等方面对张海予以关照。2008年11月,张海被交付佛山监狱执行刑罚,2008年12月被调往番禺监狱。其间,广州市紫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晓受黄鹭所托,贿赂请求广东省司法厅原党委副书记王承魁对张海予以关照。2009年11月,张海被调往武江监狱服刑。

2010年9月,武江监狱根据张海在佛山市看守所获得的另一份假立功材料为其提请减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2年。张海在武江监狱服刑期间,指使他人为其虚假申报实用新型专利。2010年7月,武江监狱据此为张海申报重大立功。2011年1月25日,张海因重大立功被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2年1个月28天,次日刑满释放。

截至今年1月,检察机关对张海违法减刑系列案共立案24人。部分涉案人员,正在进一步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过程中。还有6名违纪人员,已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3年10月依法撤销了对张海的两次减刑裁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对张海的二审判决予以立案再审。目前张海、黄鹭已逃往境外,有关部门正在启动追捕和引渡程序。

部分涉案人员

●广东省司法厅原党委副书记王承魁涉嫌受贿,已经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原副巡视员、狱政管理处处长郭子川,犯徇私舞弊减刑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法院审监庭原副庭长丁飞雄,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广东省佛山市看守所原副所长罗建能,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张海的秘书康杰,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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